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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大爷夫妇已年逾七旬,育有两个儿子并各自成家立业,二老先后资助他们结婚,另立门户,家庭一直比较和睦。

但从2013年开始,两个儿子因琐事与父母产生矛盾,对二老的生活不闻不问。2014年,大儿子因交通事故死亡,留下大儿媳王某独自抚养孩子。

2015年11月,二老以年老体弱多病、无劳动能力也无其他经济来源为由,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二儿子、大儿媳王某每月每人承担二老的赡养费各3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原告请求二儿子给付赡养费的理由正当,但被告大儿媳王某与两原告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其作为儿媳对两原告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因此,两原告要求被告王某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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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赡养人的范围非常明确,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但不包括儿媳、女婿。

也就是说,法律并未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负有赡养义务。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虽然按父母子女关系相称,却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因此,儿媳、女婿不承担赡养义务。但是,尊老爱幼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儿媳、女婿虽然没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法定义务,但有协助配偶赡养老人的义务,这是作为儿媳、女婿应尽的本分。

不过需要明确的是,协助义务不是赡养义务,也不会代替赡养义务,并且只适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如果赡养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赡养人死亡,那么,配偶一方协助赡养的义务便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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