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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与妻子某乙于2002年6月结婚,双方于2002年7月签订了一份协议,其主要内容为:任何一方都要洁身自好,不得发生婚外性行为,否则违约方应向对方补偿名誉损失费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

2003年8月,某甲与其他女性发生男女关系,被妻子某乙发现。不久某乙起诉离婚,主张夫妻平分财产的同时,要求某甲按协议另补偿其30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确认双方达成的忠诚协议合法有效,判决某甲支付某乙“违约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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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随着离婚率的不断升高,夫妻双方对婚姻的不安全感也在不断攀升,单纯的道德调整已经无法满足当事人需求,限制忠诚的条件已经从感情发展到了经济权利等方面,很多夫妻会在感情出现问题时签订“忠诚协议”。

所谓“忠诚协议”,就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自愿签订的,因在婚姻存续期间违反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过错方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者全部财产的协议。

现实中“忠诚协议”的内容五花八门,有的甚至逾越了法律和公序良俗的范围。因此,对于“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不能一概而论。

各地法院对待忠诚协议的态度不尽相同,北京、安徽、广东等地出现过支持的判决,而另一些地方的法院倾向于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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