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李某与丈夫秦某于1999年5月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男孩。2006年1月份,夫妻购买了位于市郊的两套房屋,并由村民委员会制发了所有权证书,均登记在李某名下,两套房屋共支付购房款60余万元。

2013年,双方感情不和,起诉到法院离婚,同时要求分割李某名下的两套房产。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均非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权证为村民委员会制发,依法不能产生物权设立、变更、转让的法律后果,因此所购房屋为小产权房,两人实际并未取得该两套房屋的合法的所有权。

最终法院判决,由两人各取得一套房屋的使用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近年来,由于城市商品住房价格上涨过快,小产权房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中低收入者购买低价房的需求,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国家相关部门虽多次明令禁止该类房屋的建设、销售,但始终未能对之前所建小产权房的相关权属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房产分割问题一直是离婚纠纷中争议的焦点。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小产权房在离婚案件中如何处理更是成为审判实践中的一大难点。对于在离婚案件中小产权房能否予以分割,各地法院的理解和做法也各不相同。

有的法院认为,在离婚案件中小产权房可以分割,因为在离婚纠纷中只涉及家庭成员内部,分割前后并不会产生市场流通的后果;有的法院认为小产权房虽不能分割所有权,但应当分割财产性权益,即小产权房的市场价值;还有的法院对小产权房不予处理,因为法院担心如果对涉案小产权房进行分割,以裁判文书的形式确认夫妻一方对于小产权房的所有权,会与物权法的规定相悖,而且导致大量类似案件涌入法院,助长当事人企图通过法院裁判文书的形式使小产权房得到合法确认,干扰国家对农村土地和房屋管理部门的管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