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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前言

本期由胡涛律师执笔,对【私家车改为营运性质,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拒赔的问题】进行概述和分析,该文档已进行脱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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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一个交通事故问题,一辆车投了强险和商业险,都是以私家车投保。后来这个车注册了货拉拉,但实际上出交通事故的时候并不是做货拉拉,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吗?

二、法律规范

保险公司拒赔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三、实务经验

第一个问题:是只要改变了车辆营运性质保险公司就能拒赔,还是车辆在营运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才能拒赔?

1.1有的法院认为只要从事过营运活动,车辆发生事故的概率就变大,无论事故发生时是否在营运保险公司都能拒赔。

【只要改变营运性质,无需事故发生时正在营运】

参考案号(2021)京0106民初25579号

在当前车辆保险领域中,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车辆的用途,将其分为家庭自用和营运车辆两种,并设置了不同的保险费费率。相较于家庭自用车辆,营运车辆的运行里程多,使用频率高,故无论从社会常识的角度还是保险公司对风险的预估角度,营运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的概率更大,因而营运车辆的保费远高于家庭自用的车辆保费。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致使车辆的风险显著增加,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保费

1.2有的法院则认为,事故发生时若车辆没有在营运,风险就没有增大,保险也就不能拒赔。

【事故发生时车辆正在营运的,保险公司才能拒赔】

参考案号(2021)粤0604民初18584号

本案中,案涉交通事故发生于2020年12月24日,根据深圳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函复的内容可见,案涉车辆于2020年12月24日不存在订单记录,两被告亦确认案涉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处于空车状态,则案涉事故并不同时具备前述两个条件。综上,因被告平安顺德支公司未能证明案涉事故属于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事故,则被告平安顺德支公司称其在三者险范围内应予以免责的辩解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平安顺德支公司应对案涉事故在三者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个问题:车辆改变性质如果不是交通事故产生的近因,保险公司是否能够拒赔?

所谓近因是指保险损害结果发生之前,在一系列的原因当中筛选得出的,对造成损失起到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

部分法院认为即使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与事故发生也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支持保险免赔。参考案号(2021)闽0181民初3963号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谢长姜拆除车辆座位导致闽A5××××的小型面包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也未认定谢长姜拆除座位装载面包的行为与本次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阳光福州公司的免责主张缺乏依据,故对阳光福州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胡律师提示

参考《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

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此类案件中,保险公司能否拒赔有两个考虑因素:

1.抽象的来说,经营货拉拉是否构成保险标的危险显著增加;

2.具体的来说,车辆改装、加装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等是否是事故近因,也就是前述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私家车车主在此类情形中负有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的义务,至于证明案涉事故属于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事故的判定仍然需要在个案中确定,这其中包括法院调查取证、各方举证能力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等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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