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两条关于“还手就是互殴”的新闻占据了互联网头条。一个是在从四川峨眉山开往广元的G6276次火车上,女子因为不堪后座儿童的打扰,要求对方父母管教孩子,结果被对方父母扇耳光,女子形容自己“也还手了”,最终警察调解未果判定互殴;另外一个是派出所所长在采访时表示“还手就是互殴”,惹来众多网民嘲讽。但是从法律角度来看,警察叔叔都是为你们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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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不还手,就能在冲突中完胜

先来说高铁上的事情,熊孩子父母有错在先,而且先动手打人,这时候如果女子保持克制,那就能够在这场纠纷中完胜,只要坚持不和解,对方就要背上行政处罚的决定,这个违法记录是要伴随终身的。在警察的调解下,索要几千块钱的赔偿让对方肉痛一下,不是难事,对方如果是明白人,有机会花钱消灾,肯定也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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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就错在女子“还手”,对方骂人在先,女子回骂,在我国,飚几句国骂不违法,只要不是把对方骂的心梗脑梗当场倒地,通常没啥问题。随后对方男人出手打耳光,女子这时候说“还手”,也没说自己怎么还手,但是大概率也是回打耳光或者抓脸之类的。女子要是保持克制,那就完胜,女子还手等于是发泄了自己的情绪,那就该为这样的行为付出代价,这个代价就是背上行政处罚的记录。

二、女子不符合正当防卫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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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女子是正当防卫,这是典型的法盲。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正当防卫和互殴有明确的判罚标准,对方男子先动手,但是并未出现“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同时男子动手之后,女子当场反击,也并不属于“在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对方仍继续侵害的,才开展还击”

在当时众目睽睽的客观情况下,一个男子没有凶器,还能把人吃了不成?而女子显然也不是吃亏的主,今日仇今日报,不让过夜,最后更是跟对方鱼死网破,一起背上行政处罚,真是快意恩仇。

三、警察调解是为双方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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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上边的分析,其实事情已经很明朗了,如果双方接受调解,男子道歉并赔偿女子几千块钱,然后双方各走各的路。但是女子则是因为对法律的不了解,误以为警方在帮对方说话,还在自己的视频里形容警方对她进行长时间的盘问,同时坚持不接受和解。警方无奈之下只能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女子罚款200,对方属于过错方罚款500,但是背上行政处罚记录,对双方都不是光彩的事情。多个律师认为,这样的处罚并无不妥。

不管怎么说,女子虽然前期遭到对方辱骂殴打,但是自己也骂回去打回去,而且跟对方两败俱伤,成功宣泄了自己的情绪,有的人就是图一个快意恩仇,反倒是一些人揪住一句“还手就是互殴”来曲解正当防卫,非常要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