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上海,年轻女子在某店铺试衣服,用手机自拍的时候,竟然发现试衣间的门下面,有一部手机正在偷拍自己,而刚好女子录下了这段视频,发现,在其试穿衣服的4分钟内,被偷拍了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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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女士趁着假期休息,和家人一起逛街,由于喜欢运动,胡女士自然不会放过逛运动店的机会,看到运动店便走了进去,选了两件衣服进入试衣间试穿,而家人则在店内等候。

女子买衣服通常比较挑剔,一般都会试穿合适之后才会确定是否选择,胡女士也不例外。而店铺的试衣间也是比较简单的设计,有的用门帘遮挡,有的虽然是简易门,但是门的下部都会有一段距离的空挡是不被遮挡的。

胡女士进入的试衣间正是这样的简易门,但是通常人们都知道只要门关着,基本是没有人来打扰的。胡女士关上门便脱掉自己的衣服,换上了试穿的衣物。

穿好衣服之后,胡女士对着镜子端详自己的着装形象是否满意,由于自我感觉不错,胡女士便拿起自己手机打算拍一张照片。

没想到当她从手机画面看自己的时候,刚好从镜子里看到自己身后的门下伸进来一部手机,对着自己正在拍摄。

胡女士连忙大喊,是不是有人?只见手机迅速收了回去,本以为就此没事了,没想到几秒后,胡女士再次发现了同一位置再次出现了拍摄的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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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回胡女士确定自己被偷拍了,于是大声制止对方,并给家人打电话来堵住偷拍的人,然而家人赶到并没有堵到偷拍者。

让胡女士感到蹊跷的是,当她跑出来找人时,并没有看到走廊有其他人员,只有男店员,而店员也手里拿着手机,自己没有偷拍,并把手机给胡女士检查。

胡女士看到,男店员提供的手机确实没有偷拍的视频,并且当时拍摄的手机和店员手里的并不是同一部手机。这让胡女士无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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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胡女士报了警,民警到来查看了监控,但是,该区域刚好在监控盲区,而该店员这段时间,也一直在该盲区。并且男店员称自己确实蹲在地上,不过是在玩游戏而已。这种情况确实有点说不清。毕竟没有直接证据显示就是该店员所为。

但是胡女士提供的视频却清楚显示,她试衣期间,确实出现了手机偷拍现象,店家是无法抵赖的。不管是谁做的,店家都有责任。

事件发生后,胡女士认为店里没有注意保护客人隐私,导致有人进行偷拍,店内竟然不知道。这是自己无法容忍的,况且事发之后,店家非但不道歉,还说胡女士影响了自己生意。

胡女士认为,事情发生后,自己心情很糟糕,整个状态非常糟糕,店家一直没有明确态度,让自己很受伤,因此,胡女士要求店家给予解决。

这件事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呢?

一、顾客试衣服店家应当保障顾客人身财产安全

消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就本事件而言,店家既然提供试穿衣服的服务,就应当注意保障顾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隐私权也是顾客的民事权利之一,给顾客提供安全放心的试衣环境,也是店家的应尽义务。

但是胡女士却在试衣时发现有人在试衣区域进行偷拍,显然店家在此项管理方面存在疏漏,并没有尽到应尽义务。

即使可能出现此类问题,店家也需要提醒顾客注意,但是店家既没有提示注意,也没有告知顾客可能出现的问题。因此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二、店家对顾客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哪些

经营者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基本包含两大类:

其一,防止他人遭受安全保障义务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事件中,店家提供的更衣间,由于有空挡,很难避免有人进行不法活动,既然如此,店家应当提醒顾客注意,或者有店员在顾客试衣期间提供监督服务,避免出现此类情况发生,保障顾客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其二,防止他人遭受第三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事件中,店铺有责任保障顾客不受第三人侵害的义务。本事件中,并没有确定偷拍者是否为店铺员工,或者是其他第三人,不管是哪一方,对顾客都产生了侵权影响。因此店家也没有做好防止第三人对顾客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

既然店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1198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胡女士有权对此要求店家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这件事,你觉得店员是否说谎呢?

关注我,多学法律少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