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高铁被打女孩因为被认定为“互殴”,罚款200元的事情引发了广泛热议,广大网民感觉难以接受,很不理解!

不过我的很多律师同行认为认定“互殴”没有问题,对此我的观点相反,我认为不应当认定“互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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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互殴的认定在现实中存在泛化、普遍化的情况,导致人民群众面对不法侵害畏首畏尾。

明明对方挑事在先,自己一旦还手了,最后只好握手言和,否则面临共同罚款或拘留,如此一来,社会正义正气如何弘扬?

我认为对于互殴的认定应该从严。互殴的认定应当有个基本前提,就是对于纠纷的发生双方均应存在过错。

互殴与正当防卫不应该是非黑即白、非此即彼的关系,中间存在大量灰色地带。

有些人说如果还手是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侵害,就是正当防卫。如果侵害已经停止再还手,就成了互殴。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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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何为侵害已经停止?如何界定?其次谁能保证对方不进行二次伤害?最后还手属于人的正常反应,具有警告或者震慑对方不再侵害的效果,应当认定为合法的自救自助行为。

由于动不动就认定互殴,以致于很多律师普法视频说,被人打了就地躺倒,等着选车,这弘扬何种价值观?

当年如果被昆山龙哥打了,你也就地躺倒的话,可能选的就是骨灰盒!

可以设想一下,甲主动寻衅滋事,大庭广众之下打了乙5耳光,踢了4脚,只要乙随后打甲1耳光或者踢1脚,是不是就能认定为互殴?

我们的传统文化里讲见义勇为、路见不平一声吼,在轻易被认定为互殴的情况下,还能见义勇为吗?

连自己被打了,不想被定互殴,只有36计跑为上了,其他事情后面再说!

在高铁被打女孩事件中,是对方首先挑事辱骂并动手的,随后女孩本能地还一下就定为互殴?显然是不合适的。

如果女孩不还手,会不会遭到更多的耳光呢?在情况紧急下必要的还手是制止更大的伤害或者被伤害的危险。

另外整个事件过程估计不到10分钟,据报道被打女孩第2次笔录就做了7个半小时,我很好奇笔录里到底写的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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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如何说,希望通过这次事件,好好梳理梳理互殴与正当防卫,研究是否存在中间地带?

被打女孩在对方挑衅的情况下,只因还了1耳光,被罚200元,真的合情合理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