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掌掴事件之所以引起轩然大波,无外乎法律适用没有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佳平衡,该“各打五十大板”的行政处罚有“彭宇案”泛化的现象。

一、被打女孩儿“还手”超过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标准应以“一般大众普遍反应”和事中必要为标准。

该不该还手,以及用何种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以事中必要和一般社会公众普遍反应为标准。当不法侵害有“得寸进尺”可能时候,一味强调不还手,其后果不言自明。如果适当还手以制止不法侵害成为可能时候,要果断还手,并且应当允许还手。事后诸葛亮,以及真空论调是有害的。

二、杜绝“还手”高调够高,但是与现实有害。

正当防卫在纸面上睡太久了,以至于人们不习惯正当防卫的清醒状态。

人们不敢用合法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不法侵害是鼓励,其结果是更严重的失序。

三、正当防卫需要在司法和执法中进一步贯彻和落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执法机关有义务依法执法。通过个案,确认和肯定正当防卫。执法实践中无原则否定正当防卫是违法行为。

四、互殴泛化本质上是法律适用错误,是执法机关懒政。

区分正当防卫与否必然增加执法机关工作量,动手即互殴认定就简单粗暴多了。

在有错推定惯性下,执法人员依法认定正当防卫反而要承担风险。

认定互殴,可能更安全且有寻租空间的。

五、法治的完美状态是依法维权和必要的、合理限度的私力救济共存的状态,而不是一刀阉割的绝对不还手。

任何社会阶段都有秩序和失序。私力救济具有公力救济不具备的即时性,维护良好社会秩序,保护合法权益必然要允许必要的和合理的私力救济,最终以公力救济妥为解决。

一味强调“骂不还口,打不还手”,重责还口和还手,终有一天,人们不敢还口、还手,不会还口、还手,任人欺凌和宰割。其结果是导致更严重的失序状态,和更严重的利益保护失衡状态。

为什么普遍认为明清以来,国人缺乏血性,或者说奴性太显?社会治理把好人都阉割成太监,不知维权,不敢维权,坏人焉能不更坏!如何在中华民族最危机时刻起来用自己的血肉铸成钢铁长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