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江苏,宿迁,童先生受邀参加朋友的生日聚会,本以为只是简单的喝酒聊天。没想到酒后驾车发生事故,被对方索赔60万元。调查后竟然发现,事情并不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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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先生今年40多岁,因为本身性格比较豪爽,做生意也很讲诚信,所以生意做得不错,身价不菲。

童先生在一次朋友的聚会上,通过别人介绍认识了孙某。听说孙某的资源很厉害,所以童先生也是非常重视这个所谓的中间人。

认识没多久,童先生就经常和孙某见面,更多的还是在酒局上。可是,每次童先生提起生意上的事情,总会被孙某岔开话题。

一开始童先生也很怀疑,这个孙某是不是真的有资源介绍给自己,还是只是在吹牛。可是后来,孙某真的给自己介绍了一个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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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生意还暂时没有谈成,但是童先生改变了对孙某的猜疑,他也是经常的请客吃饭,通过送礼等方式表达对孙某的感谢。

童先生本以为,自己认识了一个靠谱的介绍人,可是没想到钱还没赚来,自己却被人摆了一道。

这天,孙某打来电话邀请童先生,晚上参加自己的生日聚会。童先生本来想要拒绝,但是一想到还要好好的维护和对方的关系,童先生就答应了。

因为吃饭的地方比较远,所以童先生自己开车赴约。进屋一看,除了孙某自己一个人也不认识,童先生想敷衍一会儿就离开。

可是在酒桌上,孙某和其他的人轮番对自己劝酒,敬酒。没多一会儿,童先生就喝了不少白酒下肚。

这下可不能自己开车回去了,正当童先生准备叫代驾却被孙某拦下。孙某表示这么偏的地方肯定没人管,自己开回去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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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始,童先生还是非常担心,认为不行。但是耐不住孙某和其他人的轮番劝说,于是存了侥幸心理。

最后,童先生决定自己开车回家。可是刚开出去一个路口,在红绿灯时,前面的一辆车突然刹车。

好在童先生反应及时刹住了车,没有造成事故。没一会儿绿灯了,前车开走,担惊受怕的童先生还没缓过来的时候,又发生了新的意外情况。

原来,童先生刚起步的时候,就被后面的一辆车给追尾了。而且不只撞了一下,而是连撞了两次。

这可又把童先生给撞懵了,但是又一想即便追尾是对方的责任,但是自己喝了酒,如果被发现可就事大了。

童先生并不想追究责任,只想自认倒霉,于是一脚油门开车离开了现场。没想到,后面的车并没有放弃,而是一直追着自己,直到把自己截停。

慌了神的童先生赶紧给孙某打电话求助,孙某赶到后,代表童先生和对方谈和解的问题。但是对方还是知道童先生是酒后驾车,张口就要60万。

不过,在孙某的帮助下,对方还是同意以14万的价格和解,并要求童先生签了一份和解协议。童先生转了钱离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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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酒醒的童先生越想越不对劲,总觉得事情异常蹊跷。于是童先生报了警。

经过调查,孙某和之前突然刹车的人,以及后面两次故意撞击童先生的人是一伙。目的就是让童先生怕酒驾败露,私下给钱和解。

在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事呢?

一、童先生明知道自己喝了酒不能开车,但是仍然在别人的劝说下,选择了自己酒后驾车的行为,主观上还是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而且酒后驾车是明确的违法行为。即便是孙某等人故意的劝说,但是决定还是童先生自己下的,没有人逼他。那么他就需要承担自己选择酒驾带来的后果。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酒后驾车的,要暂扣驾驶证6个月,处1000-2000元的罚款。

当然,如果饮酒过多,构成醉驾的话就是犯罪行为,不仅会被吊销驾驶证,还会受到刑事处罚。

二、一般情况下,在正常的追尾交通事故中,是后面追尾的车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案中,如果童先生没有喝酒开车,那么发生了这次追尾事故,因为童先生并没有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况下,后面的车辆驾驶人是要承担全部责任给童先生修车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路上行驶要和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如果前车正常行驶的时候发生追尾,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童先生知道自己喝了酒,即便是对方的追尾,但是如果被调查判定,自己很有可能会因此承担这个事故的全部责任不说,还会面临处罚。显然他不愿意面对这样的结果,选择开车逃离。

三、对方因为事先知道童先生喝了酒在开车,所以故意的开车撞击,抓住了对方害怕承担责任的心理,向对方索要钱财。这个团伙有预谋,有计划的干的这些行为,属于涉嫌敲诈勒索的行为。

因为他们就是要通过童先生的害怕心理,让他不得不面对自己索赔的要求。数额显然超过了正常的修车费用。

并且是他们恶意撞击童先生在先,是有其他企图的,所以即便是在事故责任认定中,也要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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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他们这样的行为会根据情节严重情况,被判处3年下,3-10年甚至10年以上的刑期还有罚金。

当然,童先生为酒驾行为付出了代价,而以孙某为首的这个犯罪团伙,也被依法逮捕等待属于他们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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