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河南,郑州。安先生在自己家附近的一家早点店,交了5000元的学费,打算拜师学艺,学成之后自己也开一家店。可是学了10来天什么也没学会,师傅只让看不让动手不说,要学的配方更是一个字都不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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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先生今年30多岁,一直在自己创业,但是因为本身没有什么一技之长,所以即便是开店也多次失败。

但是,安先生是一个不甘于现状的人,即便是失败了多次,他的梦想还是希望能够自己开店做老板,要求也不高能够维持家庭的生活开支就可以。

最近几年,因为很多原因,安先生之前开的一个火锅店刚刚倒闭。但是店面还在,所以他还一直在寻找新的思路。别的不说,安先生对于餐饮还是非常坚定的。总觉得自己能在这个行业中挣到钱,毕竟民以食为天。这天,安先生早起和朋友去家吃早餐。吃到的这家店的胡辣汤很特别,光看门口早起排队买单的人就知道,这味道肯定差不了。

安先生和朋友也是排了很久的队才品尝到。吃过之后,安先生觉得这个味道实在是让人惊艳,便打起了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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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一连七天,安先生每天早上都会来这家店吃早餐。经过他的考察,认为这家店的胡辣汤确实味道好而且有特色,安先生打算拜师学艺。

他的计划就是,在店里学习老板做这胡辣汤的手艺,然后回去自己开一个店。当他提出想在店里学手艺的想法时,店家也是非常乐意就答应了。

于是,安先生就爽快的交了5000元的学费,每天开始辛苦的早起,在店里一边学习一边当起了服务员。

本以为,自己能够学到这独一无二的手艺,可是谁知道头一个星期,自己一直只能当服务员和在旁边看着老板做,根本没有上手的机会。

安先生觉得自己毕竟在手艺上是个小白,老板怕自己做不好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总看着也不是回事,不上手实际操作肯定不行。

他便和老板提出想要也动手试一试,谁知道被老板断然拒绝。安先生不放弃,想着不让做不懂的就多问问吧。

可是,他每次问不论是用料还是配比,老板都只有一句:该知道的时候就会知道了,来敷衍他。

就这样过了十几天,安先生妥妥地成了店员,什么都没学到。实在忍不了的他,直截了当的询问老板到底要不要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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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却说,胡辣汤的配比是祖辈传承下来的,不能告诉他。这可把他气得不轻,觉得对方就是欺骗了自己,明明不教还收了学费。

在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一、安先生和这个店家老板之间,虽然没有签订教学协议或者其他的承诺协议,但是实际上却已经构成了协议关系。

安先生花钱让对方给自己提供教学的服务,说白了双方之间是达成了教学协议的。而且店家在收了学费的时候,也说了包教包会。

但是在实际过程中,店老板却没有教给安先生,制作的方式方法和对应的材料配比,也没有让他实际地上手操作,这已经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因为店家的违约行为,他们需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偿措施或者补偿损失的责任。

安先生有权要求他们,实际的真实的教给自己,产品制作的方式方法和对应的材料配比。

二、店老板说,因为产品的配方是家传的,所以不能教给安先生,但是可以由他们把料配好,再卖给安先生。

这样的行为就属于买卖,并不是教学。在安先生提出要到店里学手艺的时候,是明确提出要求学制作方法的。

店家收了他的钱,说了包教包会,那就要履行这样的承诺。如果在事情的一开始,店家就明确表示,不能教授只能买卖配料的话,那么安先生根本不需要出5000元的学费到店里学习,直接买配料就可以了。

店家这样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当时双方的约定,属于违约行为,也属于消费中的欺诈行为。

安先生花钱买了对方提供教学的服务,属于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店家明知道安先生买的是胡辣汤配料的教学内容,但是实际上却没有提供实质的教学,也不能提供配方的具体内容,还收了安先生的钱,针对这样的欺诈行为安先生有权要求店家承担全部责任,并且要求赔偿。

三、根据双方达成的教学协议,虽然当时安先生自愿的缴纳了学费,来到店里进行学习。店家也同意把手艺和配方教授给他,符合双方自愿的原则。

但是本案中,最重要的焦点在于胡辣汤的配料问题。这个是能够达成协议目的的重要因素,如果店家在一开始就表明这个配方是不能够告诉安先生的,那么可能他也不会交学费来店里学习。

在这个问题上,店家存在故意隐瞒,逃避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致使安先生学习配方的这个重要的协议目的不能达成的情况下,安先生有权要求解除双方的协议,也就是让店家退学费,并且承担给自己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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