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31日,吉林舒兰农民田某,将自己家一头两百来斤的猪给宰了,并把屠宰后所得的猪肉拉到舒兰农贸市场销售。这头猪原来是不准备杀的,但在春节期间因被鞭炮惊吓摔断了腿,无奈之下田某只能将猪杀了,由于之前他已经杀了年猪,所以就把吃不完的猪肉拉到市场上销售。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很快发现了田某销售猪肉的行为。当时田某已经以每公斤50元的价格,卖掉了0.6公斤猪肉,货值30元。监管部门当即没收了田某剩余仍未出售的猪肉,并且让他等候处理。

田某原以为没多大事,最多就是将一百多斤猪肉给没收了。没想到过了几天,对他的处理结果下来了。市场监管局不但将其剩余猪肉全部没收,而且对他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面对这样的处罚结果,田某当时简直惊呆了!作为一个已经50多岁的农民,田某的收入来源主要就是种地,10万元的罚款对他来说无疑是个天文数字!同时田某觉得,自己只不过是将自家养的猪屠宰之后用于出售,才卖出一斤多,就因此对自己处以10万元的罚款,这个处罚明显过重!

在与市场监管部门商洽无果后,因无力支付高额罚款,同时觉得处罚过重的田某将市场监管部门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对自己的行政处罚。

一审法院审理时认为:田某将自己家未经定点屠宰,并且未经检疫的猪肉用于公开销售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市场监管部门对其做处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妥。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田某销售的猪肉没有经过任何检验检疫,经营货值不足一万元,因此对其进行没收猪肉,同时罚款十万元的处罚是正确的。一审法院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

田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田某的上诉。田某又向法院提出申诉。

来源:今日头条“市监学习驿站”

嘉宾:程大磊律师

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

方弘:卖30元的肉罚10万,这合法合理吗?

程大磊律师:这个新闻一经爆出就在网络上引发了热议,因为绝大多数的网友都接受不了这个处罚结果。卖30元的猪肉罚款10万元。即便田某存在过错,但是处罚和过错程度明显失衡,处罚结果要比他本身的行为重了太多。作为一个法律从业者,我也认为这样的处罚不合理。

虽然,当地的市场监管局作出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3条规定: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看似处罚是有法可依,但是当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显然是片面理解法律规定或者说是一种机械性执法。英国学者麦克莱曾说过:“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执法者们应该拥有一颗善良的心,用心办案、用心做事,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律威严的同时也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这也是我们常常说的,法律不是冰冷的,是需要有温度的。

但是,在现实中,我们看到越来越多的案例,往往会出现让我们常人无法理解也无法接受的处理结果。比如本案,卖自家杀的猪卖了30元,罚款10万元,很可能这个农民3年的收入都没有10万元,但当地就是作出了这个处罚结果,而且一审、二审都是市场监管局胜诉。

归根结底,还是在于某一些执法人员没有掌握好手中的处罚尺度,也没有真正理解《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要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处罚不是最终目的,教育更重要。

方弘:在农村,很多农民都会将自家菜地的菜或者水果等拿到市场卖,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

程大磊律师:不能这么理解。《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都没有明文禁止农民自销自己在自家菜地种植的蔬菜或者水果,只是规定农产品生产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蔬菜和水果这种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只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的规定,是可以拿到市场上销售的,如果被认定为违法,那么我国几乎所有的农村和城乡结合地区的集市恐怕要全部取消了。

新闻中涉及的是猪肉,不同于一般的水果或者蔬菜,所以《食品安全法》规定出售肉类产品必须要经过严格的检疫,预防病死的畜牧产品流入市场,这种肉类如果流入市场,会对人体造成严重的危害。

方弘:高院再审时认为,田某因自家猪摔断腿而将其宰杀,其并非从事猪肉销售的经营者,且仅销售猪肉0.6公斤。在没有证据证明其所销售的猪肉系有毒、有害或者劣质猪肉,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出售的猪肉对购买者健康造成损害的情况下,田某被查获后立即停止了销售,因此田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也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舒兰市监局所做出的处罚决定,明显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条及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原则,适用法律法规有误,改判撤销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内容。鉴于田某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保留没收剩余猪肉的处罚内容。如何看一二审判决以及再审结果的不同?

程大磊律师:这个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省高院的再审判决才改变了结果,我认为这其实是一件悲哀的事。难道是省高院的法官水平就高于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吗?

其实,还是之前提到了,“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一审和二审法官如果能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完全可以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但是,一审和二审法院还是没能及时纠正,作出的判决结果也难以让人信服。作为正义守护者的法官,要善于通过高超的司法技艺,将专业的法律知识、正确的价值观、丰富的生活经验和人情伦理等融于一体,找到特定案件中体现普遍正义的最优方案,使裁判既体现法律的尺度,又体现司法的温度,实现司法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达致情理法融合的最高境界。

法律不仅仅是狭义的法律规则、冰冷的条文,而是广义的社会规则,其中就包括了人们感知得到的温度和内心的良知。只有拥有一颗善良的心,法官才能够自觉践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够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方弘:国务院总理李强在答记者问时说到,“我们要推动各级干部多到一线去,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向人民群众学习,真正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特别是长期在大机关工作的年轻同志,要深入基层、心入基层,更多地接地气。”“凡事要多作‘应不应该办’的价值判断”。

的确,如果执法者能够将人民装在心里,多从人民的角度考虑问题,那么类似的机械执法、冷酷执法就不会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