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上海,一名做了20年全职太太的女子提出离婚,才发现丈夫是亿万富翁,光赠送给继女的商铺就有18间之多,于是女子打算要回这些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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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女士和丈夫秦先生结婚大约二十年了,于女士嫁给秦先生的时候,秦先生离婚带着和前妻生的女儿,于女士并没有嫌弃孩子,而是义无反顾的嫁给了秦先生。

之后两人后来生了孩子,但是于女士对继女也视如己出。由于孩子都很小,于女士和秦先生商量辞去工作,做全职太太照顾孩子和家庭。秦先生同意了。

从此之后,于女士就把全部身心放到了孩子和家庭身上。一晃过去了二十年,孩子也都长大了。但是夫妻两人的感情却出现了问题。

于女士提出离婚,但是秦先生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没有同意,不过于女士的态度很坚决。第一次提出离婚丈夫没有同意。半年后,于女士再次提出了离婚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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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秦先生的隐藏资产竟然达到亿元级别。而这些都是于女士不知道的。于女士知道后,更觉得心拔凉拔凉的,自己全心全意的和对方生活的二十年,丈夫竟然瞒着自己,这么多财产都没有告诉自己。

在这些财产中,丈夫秦先生把其中的18间商铺私自转移到了继女的名下。于女士询问究竟,丈夫却说虽然给女儿了18间商铺,但是留给于女士和自己的孩子的财产更多。于女士觉得这就是对方的诡辩之词。

说实话,在上海的18间商铺价值巨大,这么财产本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丈夫却并没有告诉自己而是私自进行了处理,于女士不甘心也不接受。

此刻丈夫为了不分割财产,仍然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但是于女士却不仅要求离婚,还要把丈夫私自转移的商铺要回来。

法庭审理认定,秦先生私自赠与女儿的18间商铺,属于婚后的夫妻共有财产,而赠与行为并未经于女士同意,因此赠与行为无效。因此判定18间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秦先生的资产转移伎俩并未得逞。于女士反而看出了这段婚姻的真实面目,果断选择离婚。

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2、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秦先生的行为属于第一种情况,因此于女士有权要求分割财产。

有人认为,于女士并不知道这些财产,也没有掌控过,是否会被认定为秦先生个人财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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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各项所得,为共同财产。“所得”针对的是财产权利,而不是强调实际对财产取得占有,离婚时可能权利人并未实际占有,但这些未实际控制、占有的财产仍应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所以,即使于女士不知道,这些财产也不能被认定为其个人财产。而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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