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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宋先生与朱女士登记结婚,宋先生没有孩子,朱女士是再婚,带着一对儿女与宋先生共同生活,二人婚后也未再生育子女。

1993年,朱女士带来的儿女相继离家外出打工,2012年2月,朱女士去世。这时,已经65岁的宋先生没有经济来源,生活困难,而两个继子女都不愿赡养自己。

无奈,他将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这对儿女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赡养自己。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随其母朱女士与原告宋先生长期共同生活,接受原告的抚养教育,与原告之间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对原告宋先生负有赡养义务,最终酌情判决两被告每人每年分别向宋先生支付赡养费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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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是基于生父母的再婚而形成的,实际上是一种姻亲关系,继父母对继子女并不存在法定的抚养义务。

因此,在继父(母)与生母(父)离婚时,如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可以不再承担抚养义务,不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仍应由生父母抚养。这是因为父母对生子女的抚养、照顾和教育既是法定义务,也是道德义务,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脱。

在继父(母)与生母(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父母愿意抚养教育继子女,而且双方又长期在一起生活,那么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就形成了抚养关系,这时这种拟制血亲关系便不能自动解除,等同于生父母与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彼此具有抚养和赡养以及继承的权利和义务,继子女应当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

案例中,宋先生因为抚养了两个继子女,因此才形成了抚养关系,进而产生了继子女对其的赡养义务。

此外,继父、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宋先生死后,他的两个继子女可以继承其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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