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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和丈夫何某于2005年结婚,婚后多年没有生育。经过医院检查,发现何某精子成活率低,没有生育能力,2010年两人到医院进行了人工授精手术。

不久,齐某怀孕并于2011年初生下一个女儿。此后,夫妻二人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感情日渐淡漠,以致长期分居,分居期间孩子一直随齐某生活。

2015年底,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但何某以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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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授精,在法律上称为辅助生殖技术,是指已婚夫妻借用现代生物技术,通过非自然的性行为怀孕所生育的子女,根据授精方法的不同,可分为同质授精和异质授精两种。同质人工授精是使用丈夫的精液和妻子的卵子进行人工授精;异质人工授精是使用第三人的精液或者卵子进行人工授精。关于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可以分为以下二种情况:

第一,同质人工授精的子女是亲生的子女。同质授精由于采用的是父亲的精子和母亲的卵子,只是用人工的方法使之结合生长,因此出生的子女与父母有血缘关系,属于直系血亲并为婚生子女,夫妻双方均应承担抚养义务,除非有证据证明医生误用了第三人的精子或者卵子。

第二,双方同意的异质人工授精子女视为双方的婚生子女。异质授精由于采用的是第三人的精子或者卵子,因此出生的子女与一方父母甚至是父母双方都没有血缘关系,但由于是夫妻双方一致同意,除了血缘上的差异,异质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与一般的夫妻双方所生的亲生子女是没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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