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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过五旬的老叶和吴某是多年的朋友。2010年11月,老叶向吴某借了50万元,之后仅偿还10万元,尚余40万元未还。2015年,老叶不幸去世,留下两个儿子——叶甲和叶乙,两人均已成家立业。

于是吴某立刻找到叶家兄弟催讨其父所欠债务。面对吴某的催债,两兄弟认为这笔债不该由他们偿还,始终对吴某置之不理。吴某便一纸诉状将两兄弟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偿还老叶生前所欠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吴某与老叶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合法有效。

但债务人老叶已死亡,而叶家两兄弟明确表示放弃对其父遗产的继承,吴某也未能举证证明两兄弟继承其父的遗产,所以两被告无须对其父生前借款承担清偿义务,遂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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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国家传统上讲“父债子还”,即父亲所欠下的债务由子女去偿还。但在现代法治社会,这种说法并不十分准确。

因为在法律上,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父债是父亲作为民事主体与他人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债务应当由其个人承担,除非子女继承了父亲的遗产,否则父债与子女无关,子女当然无须偿还。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从合同法的角度看,如果父亲健在,父亲欠下的钱属于他的个人债务,儿子没有还款的义务。

(2)从继承法的角度看,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所以,如果父亲去世,若儿女作为继承人接受遗产,就应当在继承遗产的限额内承担偿还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责任。

当然,继承人也可以自愿偿还这些债务,但是如此做的人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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