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对父子不服翠屏公安分局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一案。

从事水果交易的周登建、周世淅父子起诉称,2022年11月26日,他们在翠屏区某水果批发市场门口同陈某、章某等3人因挪车发生口角,3人结伙对周氏父子俩进行殴打,导致两人受伤,“不得不进行防卫反击,并无任何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故意”。周氏父子对于翠屏警方对两人分别作出的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不服,向翠屏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对他们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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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5日,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2022年11月26日09时许,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红坝大道水果批发市场4号门门口,周登建、周世淅父子与案外人陈某、章某、刘某因挪车一事发生口角从而发生打架,陈某等3人结伙对周世淅、周登建进行殴打,“周世淅、周登建还击”,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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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斗殴当天水果市场的监控视频全程记录了双方斗殴的过程,警方也据此作出了陈某等3人结伙殴打周氏父子、周氏父子还击的调查结论。

对于翠屏警方“结伙殴打他人”的结论,周氏父子并不认同。周世淅对上游新闻记者表示,警方的处罚决定中也作出了认定,是陈某等三人先结伙对自己和父亲进行了殴打,自己一方只是防卫,“我们也都受了伤害,还住院进行了多天治疗。”周世淅说,自己的行为是对陈某等三人结伙殴打行为的防卫,并非故意殴打、伤害他人,“我们是被结伙殴打后才不得不进行的防卫反击,并没有想去打他们。”

翠屏公安分局答辩称,“双方对案件的发生均有过错”,同时周世淅在遭到章某动手殴打后,“积极还击,周登建也加入其中”,两父子与对方三人扭打在一起,“在五人相互扭打后倒地,5人均起身并停止的情况下,周登建又主动进行攻击”,造成双方再度发生互殴。警方在答辩材料中还披露,周世淅曾从自己车内取出一支木棒欲攻击对方,被周登建拦下。

对于周氏父子提出的两人属于正当防卫的说法,翠屏分局答辩认为,周登建、周世淅父子的殴打行为具有主动性及协作性,“并非为对方先动手的情况下努力避免冲突后,仍不能制止侵害而进行还击的防卫行为”,周登建在互殴行为一度停止的情况下主动攻击,周世淅加入,造成了冲突的再度升级。

警方进一步表示,在案件量裁上考虑到陈某一方先实施殴打行为,人数上三人多于周登建父子二人占据优势,且造成周世淅轻微伤的伤害结果,对陈某三人处以较之周登建父子更重的处罚,“处罚幅度并无不当”。

父子俩对警方处罚不服,起诉警方“互殴”认定错误,要求撤销处罚。上游新闻记者获悉,庭审结束后,翠屏区法院并未当庭宣判此案。

来源:上游新闻

嘉宾:王万琼律师

法学博士

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中心副主任

方弘:互殴和正当防卫的主要区别是什么?认定的难点是什么?

王万琼律师:从目前的报道来看,还不好说警方的认定一定有问题。

相关视频也不完整,有最开始的时候双方发生冲突的那一段,后面是没有的。所以,我可能也没有办法得出一个特别确定的结论。从开始来看,可以说他是一个正当防卫,因为一个人被三个人围殴的情况下,周家的人上去帮忙,我觉得都没问题。

比较明显的问题在什么地方?警方的答辩当中有一段说本来双方已经停止的情况下,周登建又主动进行攻击,这种情况就很难说是防卫的故意,不是伤害的故意。

防卫的故意和伤害的故意有什么区别?其实,本质上来讲,你去殴打他人,当然都是希望对别人造成伤害。只是遇到不法侵害的时候,基于防卫的一种紧迫性,因为你的人身安全受到危险了,而这种情况下你还击相当于阻却了其违法性而已。由于主观上的故意是因为遭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且基于紧迫性,只有进行还击才能确保自己的人身安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防卫的故意,而不是伤害的故意。

互殴直白说就是大家都有伤害对方的故意,这就叫互殴。从法律上来讲,其实是很好区别,当然实践当中其实很不好区别的。

方弘:关于如何认定互殴和正当防卫,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对来说是比较清楚的,“并非为对方先动手的情况下,努力避免冲突后仍不能制止侵害而进行还击的防卫行为”是正当防卫前提条件,能不能给我们解释一下这个条款?

王万琼律师:这个司法解释其实是对正当防卫的一个限缩、缩小。实际上,正当防卫的立法含义不是这样的。这个司法解释的意思就是说首先进行紧急避险,相当于逃跑。如果说别人在追赶你的过程当中,你跑不掉了,你才还击,这才认定为正当防卫。

为什么我要逃?正当防卫没有要求我要逃走,对不对?

法律是假定你是一个特别理性和冷静的人,这种假定本身就是不成立的。

你想想,你在遭受别人攻击的情况下,为什么要掉头走呢?我又不是残疾人,又不是木头人,我也有血有肉,我也有情感、情绪。你不能假定大家是一个机械的人。上述司法解释其实是隐含着说,遇到这种情况,要求我们特别理性。我们不能假定一个人没有血、没肉,没有情感和情绪,这是不对的。你只能按普通常人的标准去要求。

所以,这一条司法解释的意思还是不太鼓励公民动不动使用正当防卫的权利,并不鼓励还击,而应当寻求其他的途径来避免。怎么避免?要离开现场,离开现场也就是逃跑。什么时候你可以防卫?你在逃跑的过程当中对方还穷追不舍,你实在是跑不掉了,这个时候你才反击,那才叫正当防卫。怎么可能是这样的呢?

公民有防卫的权利,但是没有逃跑的义务。这一条其实是设定了一个逃跑的义务为前提,比如你遇到一个精神病人要攻击你,遇到一头疯牛,遇到一个疯狗要咬你,要来攻击你,你跑,这不叫正当防为,叫紧急避险。

方弘:视频显示,对方刚走过来,可能把胳膊要放在周家父子一方的肩膀上,其马上就做了一个明显的“自卫”,或者看上去好像也是一种反抗,这种到底是互殴还是正当防卫呢?

王万琼律师:这个视频一个时间特别短,而且一些细节,我也没有看得特别清楚。

因为停车的问题发生了冲突,也要考虑双方谁有过错,还是双方都没有过错,还是双方都有过错。其实,因为停车纠纷,一方顺便拉扯你一下跟打一耳光还是有区别的。你想想,我想找你理论,我扯一下你的衣袖或者衣角,我拉你一下,按照正常的理解,你也不能认定为我的行为对你具有人身危险性、攻击性。本案中,可能对方有一个拉扯的动作,跟直接扇你一耳光或者打你一拳,还是不同的。

警方的通报说,周世淅曾从自己车内取出一支木棒欲攻击对方,被周登建拦下。这也涉及到防卫的强度问题,双方都是徒手还是借用工具?借用的工具是一个什么样的工具?到底是刀、是枪还是棒?我们在实践当中,正当防卫的前提是要具有防卫的紧迫感,防卫的强度和手段要大致相当,不能要求完全相当,你对方拿个木棒,我拿刀可不可以?从防御者的角度其实是可以的,但后面还有一条就是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一条在实践当中就争议是最大的。

方弘:这个案件以及高铁掌掴案,大家所争议的点是一样的,就是紧迫性的问题。我是不是到了关键的时刻,只能反击,只能还手?本案当中,对方刚有一个推搡,把两个胳膊架在对方肩上,有个推搡的行为,可能我们还不能完全判断他下一步是不是要真的是有暴力行为,但另外一方周某某反应其实是相对来说比较激烈的。

王万琼律师:相当于反应有点过于激烈的那种感觉。胳膊推搡一下跟突然扇你一耳光,我觉得真的是不一样的。你想想别人扇你一耳光,你受到的冲击真的不是一般的大。虽然,后者对身体造成的伤害不是特别大,但是扇耳光这个动作本身就带有非常大的侮辱性。

根据警方的答辩,本案因为挪车纠纷引发,双方对案件的发生均有过错。即双方都不对,周世淅在遭到对方动手殴打后积极还击,周登健也加入其中,扭打在一起。然后在5人均起身并停止情况下,周登健又主动进行攻击,造成双方再度发生互殴。

警方的答辩材料中还披露,周世淅曾从自己车内取出一只木棒欲攻击对方,被周登建拦下。所以,要全程认定周家父子为正当防卫,还是比较难、比较牵强的。我不知道从事水果交易的这些人,他们是否认识。是不是正当防卫要结合现场的条件,双方所处的环境,甚至双方到底是陌生人还是熟人,以及攻击的部位、强度和力度等综合全程来看。

总的来看,如果警方的答辩是有确凿的证据来支撑,要给周氏父子认定为正当防卫,还是比较困难的。

方弘:这种争吵、动手在现实生活当中是非常常见的。那么,是不是任何的一种动手都要去还手?在什么情况下做的反击,对于认定行为的性质其实是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的。

王万琼律师:正当防卫法律上是有明确的条件和标准的。法律之所以做这样的规定,也还是不太希望公民在遇到这种事情的时候,动不动就用动手的方式来解决。

像本案,你遭受到肢体上的冲突,按照普通常人的理解,双方徒手的情况下,尤其是如果是熟人的情况下,在不可能对你的人身造成很大威胁的情况下,有没有必要这样非常积极的还击?甚至在倒地起来以后,双方都停止的情况下还要去攻击?这就很难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了。

方弘:现实中的一些命案其实就是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引发,只是因为没有一方克制住。

王万琼律师:国家为什么对正当防卫这么谨慎,其实是不太喜欢私权利来解决问题,还是希望最好诉诸于公权力,怕引起这种械斗之风,认为暴力可能会影响整个社会秩序。这个司法解释从骨子里并不鼓励大家随便防卫、随便还击。

法律会有一个指引功能,国家也不可能主张或者鼓励公民随意动手解决问题。所以,一般来讲遇到这种小事情,日常生活当中发生的口角,大家都是正常的从业人员,最好还是不要的过分鼓励大家去这样做。因为,毕竟正当防卫说到底是以暴制暴。

但是,正当防卫的权利也不能滥用,确确实实需要有一定的克制,特别是当你所面临的危险不是那么大的,也不是那么紧迫、需要还手的情况下,能不能大家都稍微理性一点,用别的方式来解决问题?除非你的人身遭遇现实的危险,不还手好像立即就会没有办法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才可能用正当防卫的手段。

方弘:很多血案都是由鸡毛蒜皮的小事引发的。双方动起脾气,互不相让,就容易让事态升级,酿成悲剧。古语云:“忍常人所不能忍,成常人所不能成”“忍”不是懦弱,而是一种大度和胸怀,更是以退为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