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与夏某于2005年1月份结婚,由于感情不和双方于2010年6月登记离婚,离婚后孩子由母亲夏某抚养,齐某每月支付200元抚养费。
2012年5月,夏某改嫁季某,组建了新的家庭。随后不久,夏某便将孩子的姓氏改为季。齐某得知这个消息后,多次找到夏某进行交涉,要求保留孩子的齐姓,但是夏某对此置之不理。
齐某一怒之下不再向夏某支付抚养费,并且起诉到法院,要求孩子改回自己的齐姓。最终,法院支持了他的诉求,责令夏某将孩子的姓氏由季改为齐,但齐某仍应继续支付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因此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姓名权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自己可以决定叫啥名字,但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父母决定他们的姓氏,这是父母基于亲权决定的,具有专属性。
父母在孩子随谁姓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应由父母共同决定,传统上一般随父姓。姓氏毕竟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子女姓氏一旦确定,父母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改变,如需改变,应首先征得另一方同意。
根据相关规定,变更姓氏的情况一般包括:
(2)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
(3)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未成年子女变更姓氏的。
(4)公安机关认定确需变更姓氏的其他特殊情形。
有这些情形的,可以由公民本人或者监护人向公安机关的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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