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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张某与岳某于2009年11月经媒人介绍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2010年3月21日,两人订婚。订婚当日,张某家人经媒人之手付给女方岳某家婚约彩礼3万元。

订婚后,张某与岳某开始共同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生育子女。2013年3月2日,岳某因生活琐事负气离开张某家出走,外出打工一直未回张家。

为此,2015年10月,张某将岳某告上法院,请求其退还3万元彩礼。法院审理认为岳某应返还婚约彩礼,但鉴于已与张某共同生活近3年,故应酌情予以返还,最终判决返回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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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在初步确定婚姻意向后,男方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即通常所称的“彩礼”,已成为一种普遍的习俗,特别是农村地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按照传统习惯,彩礼一旦送出,双方不得反悔。如果女方反悔,彩礼必须无条件退还;如果男方反悔,则女方可以拒绝退还。从表面上看,彩礼是男方赠送给女方的。

一般而言,所谓赠送是自愿的,所以在法律上是不能要求返还的。但彩礼与一般的赠与行为不同,这种赠与是以男女双方结婚为目的,所以它不同于一般的无偿赠与,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

基于此,我国法律规定了三种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

(1)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实际上并未结婚。

(2)双方虽然结婚,但并未共同生活。

(3)这种情况比较复杂,即结婚前给对方彩礼,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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