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李扬博士:3人搭讪女顾客并殴打店员被刑拘
5月10日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发布警方通报称,5月9日20时28分许,该局接群众报警,称辖区某烧烤店有店员被顾客殴打。接警后,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处置,将相关人员带回派出所调查。经查,陈某等四人在烧烤店用餐时,陈某、张某、吕某搭讪滋扰邻桌女性顾客,并对上前劝阻的店员李某实施殴打。
上次唐山烧烤店男子搭讪不成暴力围殴女子的惨案还历历在目,今日又有这样恃强凌弱的事件发生,但与之前不同的是,本案中因店员的挺身而出,保护被骚扰的女性顾客幸免于难。那么施暴者的殴打行为应如何定性?从法律层面上店员有无义务阻止?店员阻止后受到伤害,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试分析一二。#刑事律师# #北京律师# #3人搭讪女顾客并殴打店员被刑拘##寻衅滋事罪#
法析1:施暴者的殴打行为如何定性?
我们从警情通报中可以得知,公安对嫌疑人采取的是“刑事拘留”而非“行政拘留”,可见公安初步认定该案已构成犯罪。因目前案件还在侦办过程中,施暴者对店员造成的伤害结果要等伤情鉴定作出后才能进一步确定。如果导致店员轻伤,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法析2:店员有无法定的制止义务?
从法律角度其实店员没有法定的制止义务。虽然我国规定了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针对的是经营者、管理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以作为店员没有法律上必须帮助女顾客的义务,当然也正因如此,本案店员见义勇为的行为更值得赞扬和敬佩。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析3:店员受到伤害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应当由殴打者承担店员受到伤害的损失。同时,如果店员与老板之间为劳务关系,店员有权要求接受劳务的经营者给予一定补偿,如果二者之间为劳动关系,在认定工伤之后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另外因店员见义勇为的行为而受到保护的女子,也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案烧烤店店员的相助行为或许制止了更为严重的暴力伤害事件的发生,如果我们遇到这样的情况,在保护自己不受伤害的同时,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及时制止,或至少保存施暴者的犯罪证据。
(注:图片均来自网络,出处见水印,侵权请告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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