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1 18:36·燕大法堂
北京首钢工学院学生刘某在半夜凌晨睡觉期间,被入室拖拽、殴打,迫于无奈,持刀自卫还击,却导致两人死亡。
经法院审理后,被认定故意伤害罪,判处15年有期徒刑。
2014年10月10日的下午,学生王某参加体能测试时不小心摔倒了,他抬头时看到了刘某,认定是刘某害他摔倒的,并在晚上与同学林某等人喝酒时说了这件事。
林某在醉酒状态下,出于朋友义气要帮王某找刘某理论。
次日晚间凌晨1点,林某闯入刘某宿舍与其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并将刘某拖拽出宿舍,刘某出于自卫目的,从桌上拿了折叠水果刀。
刘某被林某拽出宿舍后,在楼道内与林某、王某发生肢体冲突,刘某持刀将林某、王某捅伤后报警自首。
结果王某被刺破心脏、左肺及肝脏当场死亡,林某被刺破心脏在送医诊治后,抢救无效死亡。
后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以案释法】
案件发生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很多人都认为刘某的行为是在对抗校园暴力,属于正当防卫,法院的判决有失公允,下面我们从法律角度来仔细剖析下整个案件。
一、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是否属于防卫过当?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表面上看,刘某的行为好似符合正当防卫的情形,但根据相关的证人证言及刘某供述,林某因其朋友王某的受伤到刘某的宿舍找其讨要说法,此时刘某虽不清楚具体原因。
但他也未能与对方或对方的同学仔细沟通了解双方是否有误会,他当时的反应很激烈,不论是在言语还是肢体上与林某之间都有挑衅、推搡、互殴的表现及动作,并且在林某并未携带任何凶器的情况下,刘某在出宿舍门时,有意从桌上带走了水果刀。
此时就刘某而言,在主观上有故意伤害的意识,客观上有携带作案工具的表现,也出现了持刀伤人的后果。
并且林某与王某的死亡与刘某的持刀伤害行为有直接的联系,单纯从正当防卫的角度显然不能解释刘某的持刀伤人行为。既然刘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则更无从谈起。
二、刘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刘某持刀伤人致人死亡,虽然从结果上来看,林某和王某死亡好似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结果要件。
但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不能单以结果论处。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即结合作案动机、作案手段、作案目的和作案人作案后的表现等综合确定。
在本案中,刘某与林某、王某之前素不相识,从刘某事前、事中及事后主动自首的表现来看,刘某并没有故意杀害二人的作案动机,彼此之间的冲突也不足以促使刘某产生故意杀害的主观意识。
刘某手持的刀具是在宿舍内日常使用的水果刀,而非特意准备的作案工具。
综合来看,刘某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非故意杀人。
笔者认为法院根据刘某持刀故意伤害导致林某、王某两人死亡的案件事实,基于故意伤害罪法定刑升格的规定,结合林某和王某属于先挑起争端的过错方酌情减轻刘某的刑罚,判处刘某十五年刑期并无不当。
案件随着判决的生效画上了一个句号,刘某已经在监狱中积极接受改造,林某和王某也都已经入土为安。
但对于刘某、林某和王某个人及其家属而言,都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创伤。
当前社会中校园暴力事件频发,不得不说和社会环境、家庭及学校的教育、个人心理成长的缺陷息息相关,这个案件告诉我们,遇事不要动辄就诉诸暴力,需知挥拳容易收拳难,应积极沟通协商解决,对无法协商解决的,应及时寻求学校和公安机关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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