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桩被法院判定,医院仅需负次要责任,主治医生却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将面临牢狱之灾的“罕见”案件,引发业内关注。

据了解,若此次审理“医疗事故罪”罪名成立的话,主治医生温红将会被吊销执业医师证,判处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患方还提出了140万的巨额赔偿。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据公开资料,温红是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儿科主任,擅长小儿白血病及各种肿瘤的化疗、地中海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疾病的诊治。是中国医师协会儿科分会血药肿瘤学组委员、福建省医学会儿科学会血药组副组长。

2015年12月7日,温红所在的科室收治了一位高危的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患儿,在此之前,该患儿就曾两次入院治疗。

这次治疗,患儿住了两个月的院,却因在化疗时出现发热、脓毒血症伴感染性休克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抢救无效后死亡。

孩子的家属认为孩子的死有猫腻:在第三疗程化疗中,是医生擅自提前化疗、盲目使用化疗药物,却没做好血药浓度检测、患儿出现副反应后,也并未及时采取有效的诊疗措施等。

尽管医院多次解释,所有的治疗都是符合常规治疗的,患儿之死是自身疾病发展,家属完全听不见去。

于是,家属将医院告了。在后续的审理中,思明区人民法院委托湖南湘雅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司法鉴定。

2017年5月,湖南湘雅司法鉴定中心给出结果:医生化疗、用药均合规,但第三疗程未按时监测(甲氨蝶呤)血药浓度、未采取充分水化治疗,建议医方过错参与度为次要原因

同年9月,法院一审判决:医院承担次要责任,赔偿患方53万余元。拿到赔付后患方转头就去报了警,以“涉嫌医疗事故罪”控告涉事医生,附带民事诉讼向医生索赔140余万。2018年11月,厦门市医学会做了医疗事故鉴定,给出的结论是: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

2019年年初,温医生因涉嫌医疗事故罪还是被检方批捕,移送至法院,取保候审。2023年4月12日,案件开庭审理。

据医法汇此前发布的《全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显示,2019年至2021年,近两年期间,判断医方需要承担责任的案件共6467件,其中医方责任级别至少是“次要责任”或以上的,占82.97%。

有相关法律人士表示:根据这个数据,被定罪的医生少之又少,因为大部分情况下都不宜刑事追究。

来源:医学界

方弘:医院在医疗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医生被追究医疗事故罪的案子在司法实践中少之又少。为什么温医生会被控告涉嫌医疗事故罪?如果医疗事故罪成立,那么这是否将成为悬在每位医生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医生诊疗的法律风险是否加大?家属在遭遇什么情况又可以追究医生的刑事责任?就着相关的问题,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医药法律专委会委员、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金尚江律师组织律所刑委会律师共同讨论了案件的一些焦点问题。

在分析这个案件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医务人员什么样的行为会构成医疗事故罪?

刑委会财产类犯罪辩护法律服务中心主任刘鸿奇律师:

第一,在主体方面,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必须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

第二,诊疗行为不仅仅违反了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而且是要对公民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危害,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而不能仅仅以有医疗过错为由就直接定罪。

第三,主观上是过失犯罪,而且专门针对的是重大的业务过失。

第四,客观方面表现为医务人员在医疗护理的过程当中要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而且要造成的严重后果。严重后果通常指的是造成了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等。

在刑事案件当中,违法行为通常要造成重伤以上的后果,而且损害后果和医生的不负责任的行为之间要有主要的因果关系。

但这个案件确实也是让我觉得比较诧异。因为按照通常的理解,对于此类过失犯罪的案件是要承担的是主要或者是全部责任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从这个案件发生以后,我们也仔细的回顾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其实在公安机关的立案追诉标准里面是没有规定医生的责任要不要求主责或者全责的,相关标准是没有这个规定的。

刑委会副主任张乾来律师:

法律规定构成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上面并没有明确到底医务人员承担什么责任。院方承担的次要责任并不代表或者是不能够等同于医生就负次要责任。对于医务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与院方承担主要或次要或全部责任,我认为是没有必然的关系。

刑委会主任倪传洲律师

怎么理解严重不负责任?我觉得对严重不负责任的理解跟医事法相关的理解,应该来说有截然的不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曾经列举了以下的几种情况,叫做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况。

第一、擅离职守。

第二、无正当理由拒绝给危急就诊人员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

第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实验性医疗的。

第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第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第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严明确规定的就诊技术规范和常规的。

第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侧重讲的是与上述六种情况相当的情况,叫做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也叫相当性原则。那么第一到第五讲解的内容基本上是用一句粗俗的话来讲,是憨包都应当知道做的事情,而他(她)不做事情。所以,我要解读为憨包行为,即普通常人都能够注意到的问题,他(她)不去注意才叫做严重。

第六条的规定就比第一到第五的层面要高一些。必须要说明的是,上述七个方面的情形,加上医师法所规定的情形,我认为跟刑法意义上的规定还要有所不同,完全可以不适用医师法所规定的情形。如果我们把所谓的造成了二级医疗事故,三级医疗事故或者一级医疗事故等同于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这是严重的错误。我们的刑法是后盾法,它要求的原则远远高于医师法的原则,完全不能把三级、二级、一级医疗事故等同于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

另外,重中之重的特大性问题就是刑法的因果关系问题。如果是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例如本来只是胳膊上要开刀,结果把腿给锯了,这种积极的作为的行为。消极的不作为;不积极的作为,又不消极的作为;以及又作为又不作为,这些行为怎么理解?还有外界的因素,身体体质怎么样的问题。还有,我们的技术的水平怎么样?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跟医务的因果关系到底会发生如何的碰撞,这里面就形成了核心中的问题。

金尚江律师:

我从一个医疗纠纷律师的角度给大家分享一下我怎么理解的。用甲氨蝶呤肯定对患者是有很大的副作用的,用完药以后没有进行关注,也没有血药浓度检测,导致最终的血药浓度过高,患者出现全身不良反应,难以耐受,死亡。

实际上,用甲氨蝶呤是对的,但是用甲氨蝶呤去救人的同时,甲氨蝶呤是有副作用的。对这个副作用,医生没有采取监控及对症缓解或者治疗的措施,存在明显的过错,该过错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鉴定机构认定医院过错参与度为次要原因力。鉴于患儿所患白血病本身即属高危组,法院综合全案各方因素判了医院承担40%的责任。即医生用药没问题,但用药以后的措施不符合诊疗规范。

因春节放假血药浓度无法复查,可以判断医院和医生知道应当复查血药浓度。而且,按照诊疗规范应当复查血药浓度。但是,没有做的原因是什么?

因春节放假,是不是因春节放假就一定不能做?到底那两天医院的血药检测的科室有没有开门?或者应不应当开门?如果应当开门没有开,这是就涉及到管理问题。还有一个问题是什么?因春节放假,血药浓度在医院无法复查的,本医院查不了,厦门的其他医院能不能查呢?可以换一个地方来查吗?如果确实是血药浓度无法复查,那是医院的管理问题,医生是没办法的,是不是?但换一个角度,医生有没有告知义务?你们医院查不了,你能不能告诉告知患者家属去其他医院查一查。

所以,这个问题一定是争议的焦点。

倪传洲律师:

我认为如果是次要责任或者40%的责任的情况下,都达不到同等责任,根本就没达到50%状态,怎么可能叫严重不负责任?我认为,民事上的因果关系并不代表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民事的因果关系跟刑法的因果关系完全是不同的因果关系。

我认为刑法上的医疗事故罪中的严重不负责任,我自己总结出来就是憨包原则,错了就该承担责任,该承担民事责任,医院就承担民事责任,医院该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医生该受处罚就受处罚。但是,我认为只要是尽心尽力在救治病人的行为,都是正当行为。

既然法律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还是要有梯度、位阶的问题,用民事能够解决的问题,用行政能够解决的问题,为什么要用刑事来解决?

刑法也讲究常情、常识和常理。如果医务人员靠常情常识常理都不敢去做,就完全困住了医务人员的手脚。

医务人员还去做啥?千个人有千种病,千种人有千种体质,千种人有千种样式。如果讲刑事,一定要推翻所谓的医疗常规。医疗规程可以在民事和行政范围内考虑,但刑法意义上就不要考虑这个问题。否则,中国的医学怎么发达?我们现在用的都是西方的,西方这一套严格意义上也有错误。

农村的水平高的医生把人倒过来抖一抖就好病。而我们常规医院里都是先抽血,再验尿,花了很多钱后病情也耽搁了,可这就不算医疗事故。

刑委会秘书处专员陈荣娟律师:

我们无法推测本案的细节,但是我注意到一个细节,民事判决两个月以后,当事人才向公安机关举报。为什么两个月以后,当事人才向公安机关举报?不是每一个医疗事故的医生都会被举报,然后被追究医疗事故责任罪。

为什么本案的医生会被举报?要么是因为医院达不到家属的赔偿要求,要么是医生本身的态度问题。本身医生就已经有一些不符合规范的操作,其在对待病人或者对待病人家属的时候态度是否有问题?会不会医生和患者产生了很严重的矛盾和冲突。

医院已经担责了,按理说事情应该是了结了。但是,为什么当事人不愿意把这个事了了?是不是医生本身的态度也有问题?而且,刑事案件开弓没有回头箭,立了案之后必定要走下去,整个程序就要往下推,再加上它是在全国非常有影响的案件,也不可能随随便便、轻而易举就在某个阶段了结了,只能往前推着走。最后,只能以法院判决的形式来了解这个案件。

这里面的严重不负责任,我认为医生的态度也是很有问题的。现在很多医疗案件,死人的、重大伤残等情形很多,医患矛盾得到根本的解决了之后,通常是不会追究医生的刑事责任的。我认为可能要反向去找一找医生是不是在对待整个问题的时候,态度是有问题的。

金尚江律师:

请看患方的民事起诉状提到,“擅自将第四疗程的医疗方案提前至第三疗程,在没有得到检验机构检验报告涉及到对血药浓度的检测,又盲目的使用了甲氨蝶呤。在春节放假期间,未安排足够负责任的医生进行诊治,个人态度懈怠。医院辩称,其诊断明确,治疗方案符合诊疗常规。由此可以看到,在整个案件当中,医院的态度,其对自己的诊疗过失是不认可的,不承认的。

我觉得医师这群人非常不容易,初心是好的、救人,可救人把自己救成了犯人,多恐怖!所以,社会、法律、律师、媒体应该对医疗业、对医师有适度的宽容。该树典型的时候树典型,该宽容的时候要宽容。

当然,这个群体也有害群之马。

方弘:我们的祖先对于一名好医生早有定义,才不近仙者不可以为医,德不近佛者不可以为医。《有效的医疗》这本书里提到,医学在某些医生那里成了技术、技艺的比赛,催生出大量无效的、过度的治疗。但医学之初心是治病救人,是爱,是慈悲。在疾病诊疗的过程中缺乏温暖,少了对病人的爱与怜悯,必然降低病人对医生的信任和尊重,影响疗效。有效的治疗,有时,真的与技术没有太大的关系,关键在于医生在不在意这个病人。

由此可见,解决医患矛盾的根本是重新建立起病人对医生的信任,而这种信任尤其需要医生的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