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刑事辩护律师答: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打击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更有效地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刑法》不仅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构成犯罪,而且还规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也构成犯罪,从买和卖两个方面来打击,是十分必要的。
黑龙江刑事律师、《刑法》第241条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作了规定,处罚原则如下:(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有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强奸妇女罪定罪量刑,并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数罪并罚。(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有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应分别再定为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并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数罪并罚。(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5)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
  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杨昌盛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执业律师,吉林大学法律硕士,百度刑事专家律师,哈尔滨市知名刑事律师,现执业于黑龙江维鸿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