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关行政复议阅卷规定

当事人不服海关处罚决定或其他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海关复议部门(通常为法规处)提成行政复议。

随着时代的发展,近年来海关作出处罚时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很多以电子器材为媒介载体,供申请人查阅时以其打印件呈现。如今海关处罚时,稍微复杂一点的案件,其证据材料会多达几百甚至上千页。

那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申请阅卷时可以复制回去慢慢看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规定,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申请人、第三人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出阅卷要求;(二)海关行政复议机构确定查阅时间后提前通知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三)查阅时,申请人、第三人应当出示身份证件;(四)查阅时,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在场;(五)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摘抄查阅材料的内容;(六)申请人、第三人不得涂改、毁损、拆换、取走、增添查阅的材料。

事实上,海关复议机关也确实是按上述规定管理,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申请阅卷时,海关复议机关安排一个时间,核对身份信息后,提供案件材料给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查阅摘抄,不给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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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给复制案件材料合理吗

是否合理,我们看看其他规定,大家自然明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五十条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同样的《海关行政复议办法》海关调查取证时可以复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行政诉讼法》规定代理律师可以复制案件材料,当事人及其他代理人可复制庭审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那么,海关行政复议时不给代理律师复制案件材料还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