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A:中美法律评论

编者按:2023年3月30日,法国下议院通过一项针对网红的法律草案,要求网红在发布照片或者视频时,如果加了滤镜或者进行了PS,都必须标注出来,让自己的粉丝知情,如果接了商业广告则必须在视频或者帖子中清楚标明“内容包含广告”,否则将会面临最高两年监禁和30万欧元罚款。该法案旨在禁止网红在社交媒体上宣传医疗整容手术,同时法案对16岁以下的未成年网红从事商业活动进行了规范。该法案下一步将提交法国参议院投票。本草案原文为法语,由ChatGPT翻译成中文。

草案

旨在规范商业影响力并打击社交媒体上红人的滥用行为,

已被国民议会以初步审议通过

(快速程序)

第一卷

关于通过电子途径开展商业影响活动的性质及其相关义务

(新分部)

第一章

关于通过电子途径开展商业影响活动的一般规定

(新分部)

第1条

凡是利用其知名度向观众群体传播旨在直接或间接促进商品、服务或任何事业的内容,以换取经济利益或实物优惠的人或组织,即从事电子商业影响活动。

第1条bis(新增)

一、在劳动法第L.7124-1条第5款末尾,将“视频共享”改为“在线”,在“在线”一词中指的是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22年10月19日发布的《数字服务单一市场条例》(EU)2022/2065的第一款所述的在线服务。

二、《2020年10月19日旨在对在线平台上不满16岁的儿童形象商业利用进行监管的法律》作如下修改:

1、第3条一款和第4条第一款第一句话中,将“视频共享”改为“在线”,在“在线”一词中指的是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22年10月19日发布的《数字服务单一市场条例》(EU)2022/2065的第一款所述的在线服务。

1bis、在第3条IV的第一句和第4条的第2句中,词语“视频分享”被替换为“在欧盟议会和理事会规定(EU)2022/2065第3条i中的在线意义”。

2、第3条补充一个V,如下所述:“V. -广告商、通过电子方式进行商业影响活动的人(根据旨在规范商业影响并打击社交媒体上影响者滥用的法律第1条)以及当该人未成年时的法定代表人之间的合同受到同一法律第2条的约束。”

三、在1986年9月30日关于通信自由的第86-1067号法律的第15-1条第一款中,词语“视频分享”被替换为“在线,按照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22/2065号规定(2022年10月19日关于数字服务单一市场和修改2000/31/EC指令的数字服务规定)第3条i的意义”。

第二章

关于电子商业影响活动中商品和服务促销的特定规定

(新分部)

第1节

关于某些商品和服务促销的禁令

(新分部)

第2条A(新增)

有关商品和服务促销监管的法律和法规规定适用于第1条中定义的电子商业影响活动。国务院法令明确本条的应用细则。

本法第一条所提到的人受到《公共卫生法典》L. 3323-2至L. 3323-4、L. 3512-4、L. 3513-4、L. 5122-2和L. 5213-2条款的规定,以及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06年12月20日颁布的(EC)1924/2006号规定,有关食品营养和健康声称的法规。

年龄不足16岁的从事电子商务影响活动的儿童受到2020年10月19日法律第2020-1266号的规定,该法规定了对不足16岁的儿童在线平台商业形象的监管。

第2条B(新增)

一、从事电子商务影响活动的人禁止进行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促销,损害公共卫生保护,涉及到《公共卫生法典》L. 1151-2条和L. 6322-1条所述的具有美容目的的行为、过程、技术和方法。

二、对于从事电子商务影响活动的人,禁止进行以下服务、优惠和产品的直接或间接促销:

1、以下金融产品和服务:

a)《货币和金融法典》L. 533-12-7条所定义的金融合同;

b)数字资产服务的提供,如该法典L. 54-10-2条所述,但排除了在该法典L. 54-10-5条规定的条件下被批准提供的服务;

c)公众代币发售,如该法典L. 552-3条所述,除非广告商已获得该法典L. 552-4条规定的签证;

d)数字资产,除了与服务相关的数字资产。

提供此类服务,其中广告商已经根据同一法规的第L.54-10-5条规定获得认可;

2、在知识产权法典的L.716-9到L.716-11条所定义的非法和侵权产品。

3、由本法第1条所述人士进行的有关法定博彩和赌博(按照国家内部安全法典的L.320-1条所定义)的电子商务通信,仅得在提供排除所有年龄低于十八岁用户的技术选项的在线平台上进行,并且仅当此排除机制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22年10月19日关于数字服务单一市场的条例(EU)2022/2065第28条得到有效激活时方可进行。

推广协议与博彩和赌博经营者签订时必须包括一条条款,根据该条款,本法第1条所定义的人士确认已了解有关博彩和赌博商业通信的适用法律和法规,并承诺遵守。

4、违反本条一和二款将被判处六个月以下的监禁和30万欧元以下的罚款但应遵守消费者法典L.222-16-1的第五款和L.222-16-2的倒数第二款。

违反本条款者还可能被判处禁止终身或暂时从事在犯罪行为或电子商务影响活动中实施或参与此类活动的职业或社会活动的处罚,该处罚的具体条件由刑法典第131-27条规定。

5、一和二款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法令规定。该法令具体确定了在二款中提到的商品和服务推广禁令的例外情况。

第2条CA(新增)

禁止16岁以下的儿童从事通过电子途径进行商业影响的活动,在第1条中定义的活动中宣传添加了糖、盐或合成甜味剂的饮料以及含盐、糖、合成甜味剂或脂肪的制造食品,其含量超过由经济和卫生部长联合颁布的一个门槛。此禁令也适用于在视频共享平台上播放主题为16岁以下儿童的节目中进行产品放置的广告商。

第二节

关于某些商品和服务促销的信息披露义务

(新规定)

第2条C(新增)

一、由第1条所提及的人员进行的商品、服务或任何原因的推广必须在所有格式的图像或视频上明确标示,并在整个推广期间清晰可辨。

二、当由本法第1条所提及的人员进行的推广涉及报名参加L. 6313-1劳动法典所述的专业培训行动,该培训由L. 6316-1所述的机构之一资助时,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说明应明确表示该培训的资金来源以及相关的承诺和资格规则。它还包括负责该培训行动的服务提供商和在L. 6323-9劳动法典所述的在线服务上列入名册的服务提供商的社会名称和识别系统号码。

三、由本法第1条所提及的人员进行的具有添加糖、盐或合成甜味剂的食品、制造的或非制造的商品和饮料的推广,应附有按照公共卫生法L. 3232-8条规定的产品营养声明的补充形式或按照该法的L. 2133-1条规定的卫生信息。本条所述的食品在农村和海洋渔业法典第I章第1节和第2节所述的食品不适用于这一义务。本第三款的实施细则,特别是上述推广信息所必须包含的卫生信息,应由经济、卫生和食品部长联合发布指令,并经过公共卫生法L. 1313-1和L. 1413-1条所述机构的审查。违反本第三款的行为将受到公共卫生法L. 2133-1条所规定的处罚。

四、根据本法第1条提到的人所创建和传播的包含经过任何图像处理方法修改的图像的内容,旨在细化或加厚身材或修改脸部外貌,必须附有“经过修图”的说明。该说明必须在修改后的内容上,无论是照片还是视频,在整个观看期间都清晰、易读和可识别。

五、(已删除)

六、违反本条一、二和四款的规定,将被判处一年监禁和4500欧元的罚款。

七、本条一、二和四款规定的适用细则由法令规定。

第2条D(新增)

1、国家提供关于行使第1条所定义的活动的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的所有有用信息。这些教育性的信息可以由参与相同第1条所定义的活动发展的各方有益地传递。

2、(删除)

第2条E(新增)

当促销由仅从事产品销售且不负责交付这些产品的人员进行时,交付由供应商进行,这些人员要通知消费者该供应商的身份。他们确保产品的可用性和合法性,特别是它们不是仿冒品。

第三章

与通过电子渠道进行商业影响活动的影响者及广告商之间的合同义务以及代理人的活动性质的一般规定

(新规分部)

第1节

代理人活动的性质

(新规分部)

第2条

一、代理人的活动是指有偿代表或联系行使第1条所定义的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与请求他们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以促进任何商品、服务、实践或事业的宣传。

二(新增)、行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活动的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代表他们的通过电子渠道进行商业影响活动的人的利益,并避免利益冲突或知识产权侵犯的情况。

第2条bis(新增)

在一名通过电子渠道进行商业影响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与代理人或广告商或他们的代理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涉及超过法令规定的一定金额或价值,必须以书面形式起草,并包括以下事项和条款,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1、有关各方身份的信息,包括其邮政和电子通讯方式以及他们的税务居住国;

2、所承担的任务性质;

3、关于第1条所定义的活动人所收到的交换对价,包括现金酬劳或其确定方式,必要时包括自然利益的价值以及其获得的条件和方式;

4、各方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必要时包括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

5、如果该合同的目的或效果是通过电子渠道进行商业影响活动,主要针对法国境内的公众,则应遵守法国法律,特别是消费者法、知识产权法和本法;

6、(删除)

在执行其间的商业影响合同时,广告商和第1条所定义的活动人要对因其原因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2条ter (新增)

一和二(已删除)

三、对于在欧盟以外、瑞士联邦或欧洲经济区以外设立并从事本文第1条所定义的活动,即使是偶尔针对位于法国领土上的公众,也必须向欧盟境内的保险公司订购民事责任保险,以保证其职业责任的经济后果。

四、本条款的适用细则由法令规定。

第二卷

关于通过电子途径进行商业影响活动的个人发布内容的监管和青少年教育活动的行动

(新分部)

第一章

关于通过电子途径进行商业影响活动的个人发布内容的监管

(新分部)

第3条

在2004年6月21日颁布的《数字经济信任法》第6-4条之后,添加一条新的6-4-1条,内容如下:

“第6-4-1条-一、根据2022年10月19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颁布的有关数字服务单一市场的规定(EU) 2022/2065和修改2000/31/EC指令(数字服务规定),网络托管服务提供商应建立机制,允许任何个人或实体向其报告服务中存在的特定信息元素,该个人或实体认为这些元素违反了消费者法、知识产权法或本法。这些机制易于访问和使用,并且只能通过电子途径提交通知。

“中介服务提供商每年至少一次以机器可读的格式公开透明的报告,说明他们在所涉及时期内进行的内容调整活动,这些报告特别说明了从行政机关收到的要求的数量,这些要求按违法内容类型进行分类,特别是针对消费者法和本法的。

“二、(新)本条的适用条件由法令规定。

第3条bis(新增)

在2004年6月21日颁布的上述《数字经济信任法》第6-4条之后,添加一个新的6-4-2条,内容如下:

“第6-4-2条-根据上述2022/2065号欧洲议会和理事会规定,网络平台运营商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组织措施,以确保信任报告人通过本法第6-4-1条提供的机制,优先处理并在最短时间内做出决定。

“特别是,有关行政机关向公司授予信任报告人的身份,其中一个目的是打击违反消费者法和本法的行为。”

第4条

在上述法案2004年6月21日第2004-575号法律的第6-5条之后,插入一条新的6-5-1条,内容如下:

“第6-5-1条-在收到有关主管机关发出的针对非法内容采取行动的命令后,数字在线平台运营商应及时向该机关通报该命令的进展情况。

在线平台运营商应建立非法内容举报机制。这些运营商有义务优先处理由可信举报人通报的非法内容举报。

主管机关应定期(至少每六个月)向在线平台运营商提供宣传非法产品或服务的网站清单。

本条款的实施条件由法令规定。”

第4条bis(新增)

《消费法典》如下修改:

1、L. 521-1条款增加了七个段落,具体规定如下:“根据本条款做出的任何命令都可以附加每日最高1500欧元的强制执行费用。如果发现的违法行为可能导致监管机构或消费者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害并可能被判处两年以上的监禁,根据本条款做出的强制执行费用可以根据受控制的法人实体的全球营业额来确定,但不得超过该营业额的0.1%。命令明确规定了应承担的每日强制执行费用金额。自专业人士被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符合命令之日起,每日强制执行费用开始计算。如果专业人士未能完全或部分履行或履行迟缓,负责竞争和消费的行政机构可以根据L.522-5条的规定进行强制执行费用的清算。在确定清算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时,应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强制执行费用清算的总额不得超过该年度实现的全球税前营业额的5%。如果命令发给了一家法人实体,其账目已按照适用于其法律形式的规定进行合并或整合,则所考虑的营业额是该法人实体的合并或整合账目中的数字。”

2、L. 521-2条款增加了五个段落,具体规定如下:“如果专业人士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第一款所规定的公告措施,则行政机构可以通知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布决定,并在通知生效之日起每日收取150欧元的强制执行费用直至实际发布为止。负责竞争的行政机构可以根据L.521-1条的规定,在相同的条件和方式下进行强制执行费用的清算。强制执行费用清算的总额不得超过L.521-1条的最后一款所规定的比率。如果L.521-1条规定的命令附加了强制执行费用,则根据法国国务院的法令规定,在完全或部分未执行或延迟执行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采取公示措施。在作出命令之前的矛盾程序中,专业人士应被告知其应承担的公示措施的性质和方式。

第4条ter(新增)

在线平台运营商采取一项承诺协议,旨在促进与国家和在线平台运营商之间在商业影响领域的合作,具体目的包括:

1、促进在第一条所定义的活动人员了解公共机构以及可能存在的自律机构提供的信息,以预防违反行业规则的行为;

2、在其用户中促进对第一条所定义的活动人员违反行业规则的任何行为的报告;

3、与公共机构以及可能存在的自律机构保持定期对话,通过使用适当的工具,为确保商业影响活动的监管的实施做出贡献。

第二章

电子商业影响内容的公众意识提高行动

(新分部)

第5条

教育法L. 312-9条第一款修改如下:

1、(新增)在第二句话之后添加:“以及关于妇女形象的意识”;

2、在最后一句话之后添加:“以及针对商业操纵和在线诈骗的意识提高”;

3、(新增)增加一句话如下:“它包括对平台提供的违法内容举报工具的使用进行敏感性培养。”

第6条(新增)

自本法颁布之日起6个月内,政府向议会提交一份报告,以考虑由于在线和社交网络上的影响市场而产生的问题,对竞争,消费和打击欺诈总局的资源进行调整。该报告提出了关于新形势下所需的额外资源水平的建议。

第7条(新增)

自本法颁布之日起3年内,政府向议会提交一份关于本法实施情况的评估报告,特别是关于在线平台运营商报告处理的有效性。该评估报告还将提交给音频和数字通信监管机构以及竞争,消费和打击欺诈总局。

第8条(新增)

自本法颁布之日起6个月内,国家公共卫生局向议会提交一份关于开发工具的报告,以便消费者能够清晰地评估补充剂的质量,就像“营养分数”用于食品产品一样,并在影响者进行宣传时清楚地区分它们。

于2023年3月30日在巴黎公开会议上审议通过。

主席,

签署:YAËL BRAUN-PIV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