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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2021年10月26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甲饮酒后由代驾林某某驾驶其闽A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福州市晋安区**路**小区门口,因潘某甲与停在小区地库门口的车辆驾驶员张某某及车主发生纠纷,其代驾林某某先行离开。被不起诉人潘某甲醉酒后驾驶闽AX****号小型轿车在**小区内挪车十几米后,被张某某举报至公安机关。民警到场后对被不起诉人潘某甲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呼气检测结果为176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福州市晋安区医院进行抽血,并将提取的血样送至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潘某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63.52mg/100ml。

【处理结果】

潘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甲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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