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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年底至2018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陈*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太阳城集团赌厅开设账号×××76,在不具备经营外汇资质的情况下,在中国大陆和澳门针对中国大陆公民参赌人员通过太阳城查数易账号多次接收、支付黄某1、柯某(另案处理)等人港币,并通知刘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大陆银行账户(开立地福州市等)接收或支付人民币至黄某1、柯某等人大陆境内银行卡账户,进行人民币和港币兑换,兑换金额折合人民币约903.7574万元,并收取每万元人民币10-20元不等的佣金。

被告人陈*供称从事上述活动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0元左右,后其家属代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

【处理结果】

被告人陈*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犯 非法经营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在审理过程中又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陈*退缴在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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