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弘: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前边三次认定张文辉属于见义勇为,最后一次一致认定不属于见义勇为,或许就考虑到了后续的发证以及给予待遇的问题。见义勇为在当下是多么的可贵,而见死不救又让多少人心寒!政府的钱原本就该花在刀刃上,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2023年5月4日,还没走出丧子之痛的张智菊,正在等待开庭。

事发景区监控显示,2020年5月31日凌晨,一名男子独自划着小船离开岸边,之后跌落水中,在水面挣扎。岸边另一男子见状,跃入水中向落水者游去。施救者赶到落水者身边之后,出现了十几秒僵持,之后落水者游向小船,并攀爬上去。施救者则回头向岸边游,但在途中出现体力衰竭情况,反复划动手臂却无法前进,之后沉入水中。

视频中的落水者是李明(化名),施救者是张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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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辉的父亲张智菊提供了一份警方告知家属事件过程的录音。录音显示,2020年5月30日下午,李明、李军(化名)邀请张文辉到当地一处私人承包的景区游玩,当晚9点多又有其他朋友到达,之后一起吃烧烤、喝酒。其中,张文辉喝了2两白酒和少量啤酒,李明、李军也各自喝了酒。三人聊天到凌晨,之后相约到河边准备洗身上的汗水。期间,李明自行划船时落水,张文辉从岸边下水救人时遇难。李军因不会游泳一直在岸边,李明因黑暗中对水面恐惧,未对张文辉施救。

张智菊介绍,“安葬回来的路上,遇到一个小伙子,他说两年前他不小心落水了,也是张文辉救起来的。他是退伍回来的,见到这种事都很热心。”

“镇上让我们把尸体下葬,他们去递交材料申请见义勇为,之后又说不符合见义勇为标准。”张智菊说,在反复奔走、协调之后,相关部门让景区赔偿了25万元,李明赔偿了10万元,李军赔偿了2万元。

“事发之后,李明和李军曾跪在我面前道歉,逢年过节也常到家里看望。反复折腾之后,他们心里也有了疙瘩,不再到家里了。”张智菊说,相关部门多次让家里提诉求,她们都拒绝了金钱方面的要求,只希望对张文辉的行为认定为见义勇为。

2020年12月,谷城县政法委见义勇为促进会以红头文件发布了对张文辉的表扬通报。通报称,对张文辉同志见义勇为行为通报表扬,同时号召全县向张文辉学习。

这个文件认定了属于见义勇为,但只通报表扬,没给予荣誉称号和证书。我们向襄阳政法委提出复核,新的通报再次认定张文辉见义勇为行为,给予通报表扬,并号召全县学习。

同日,谷城县见义勇为促进会书面回复张智菊称,再次组织专家评审,一致认定其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但综合前后情况看,过程存在明显瑕疵,故维持了此前通报表扬的结论;襄阳政法委认为此前的通报表扬行文主体及形式不规范,通报的依据不具体、不明显,要求重新调查处理,故而撤销了此前的通报,作出了新的通报。

2022年11月,谷城县见义勇为促进会再次书面回复张智菊,给出了相反的评定。书面材料称,张文辉救人属于法定救助义务,构不成见义勇为,但鉴于他在同行人员落水后有救人行为,出于人文关怀,决定给予见义勇为通报是正确适度的褒奖。

前边三次认定属于见义勇为,最后一次一致认定不属于见义勇为。他们说救人前有饮酒行为,救的对象是同行的朋友,不算见义勇为,但出于人道主义还是算作见义勇为,只通报表扬,不给荣誉称号。”张智菊称,无法接受这种模棱两可的认定,如果属于见义勇为就应该按照规定颁发称号证书,如果不属于见义勇为就应清楚明确出具结论。

来源:封面新闻

嘉宾:张异律师

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方弘:谷城县见义勇为促进会认为朋友掉水里张文辉去救属于法定的救助义务,也就是他应该去救,不救不行。什么是法定的救助义务?

张异律师:《民法典》第1005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法定救助义务一般分两类:

一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定救助义务,包括履行法定职业的主体(比如警察、消防员),也包括法定身份带来的救助义务(如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救助义务)。

第二类是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基于先前不当行为或者基于特定的社会关系产生的义务,比如你把别人从船上推了下去,你的行为使别人陷入危险之中,这就叫先行行为,那你就有救助义务;或者是危险运动的组织者,你的组织行为使其他人陷入危险之中,你也会有救助义务。

方弘:张文辉救李明算是法定的救助义务吗?

张异律师:我们认为张文辉救李明不算是法定的救助义务,属于见义勇为

这里争议比较大的其实就是共同饮酒行为是否会使张文辉产生法定救助义务,前面我们分析过了,法定救助义务,这里要看是否存在先前不当行为,比如说过度劝酒,导致被劝酒人酒精中毒或陷入无法行动的状态,明知会发生危险,还对被劝酒人置之不理,那就有救助义务,如果发生危害后果,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所以,张文辉有没有法定救助义务,就要看他是不是存在先前不当行为,从案例里看,并未提到张文辉有过度劝酒的行为。同时,是李明自行划船时落水,李明落水并非张文辉不当行为导致的,不应该过于苛责共同饮酒人有如此苛刻的注意义务。

所以,我认为,张文辉救李明不算是法定的救助义务,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

另外,朋友关系,不是法定身份关系,比如夫妻、父母和子女,光朋友关系并不会产生法定救助义务。

方弘:救人前饮酒影响对张文辉见义勇为的认定吗?

张异律师:这个问题其实上面已经回答了,共同饮酒本身不会影响见义勇为,关键要看张文辉是否存在先前不当行为,有没有过度劝酒,或明知李明失去行动能力,预见到会发生危险但置之不管,或使李明陷入危险之中,但从案例材料来看并没有上面这些信息。

因此,我认为救人前饮酒不影响对张文辉见义勇为的认定

方弘:岸边有救生衣等设备,张文辉没有穿戴救人,影响对其见义勇为的认定吗?

张异律师:我认为不影响。我国对于见义勇为的认定没有全国统一的评定标准,各地细则中最基本的条件是,在没有法定救助义务的前提下,为了保护他人人身安全而实施的救助。从规定来看,并没有要求见义勇为必须穿戴救生设备或确保自身安全的要求。

因为危险发生后,整个情况是非常紧急的,很难要求张文辉充分的观察周围的环境,而且当时环境黑暗,能见度很低,不能苛求张文辉能看到这些救生衣等设备。

方弘:谷城县见义勇为促进会始终没有给张文辉颁发称号和证书,这个称号证书颁发意义是什么?很难吗?

异律师:见义勇为不只是个称号这么简单。根据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规定:对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 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

所以,对见义勇为死亡人员,颁发称号和证书,对应的是经济上的补偿和抚慰,认定不认定对家属来说,两者天差地别。

路见不平,拔刀相助,见义勇为,乐善好施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但是,近年来见义勇为人员“流血又流泪”的不堪遭遇大有愈演愈烈之势,面对越来越多的人表示再也不敢实施见义勇为的社会现状,将见义勇为上升到法律层面进行保护,就具有显著的必要性。

只有扫清人们对见义勇为法律层面的恐惧,正义才能撒遍这片大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