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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指控内容:

2013年7月至2014年8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与董某某(已判决)共谋为河北**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介绍,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福州**有限公司为河北**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金额9987179元,税额1697821元,价税合计11685000元。后董某某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点共计人民币628600元汇入犯罪嫌疑人郭某某指定个人银行账户中。

【处理结果】

经**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全案证据之间矛盾仍无法得到排除,郭某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