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集人:冯锦锡,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办公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振武路福晟钱隆广场43层

案例一:

(2021)闽01刑初19号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榕检四部刑诉(2021)Z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贤慧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林贤慧以谋利为目的,雇佣肖某用、郭某等船员驾驶租赁的“兴顺XX”船从连江县黄岐镇海域空船出发,前往北纬26°、东经120°40′附近海域,向境外船舶接驳柴油。随后,被告人林贤慧等人驾驶“兴顺XX”船返回境内海域,准备将接驳的走私柴油销售给境内连江附近海域渔船。同日12时许,“兴顺XX”船舶驾驶至北纬26°40′、东经120°30′附近位置时被海警发现,随即被告人林贤慧驾驶“兴顺XX”船往东引岛方向逃避查缉,途中与海警1XX6艇相撞。13时许,被告人林贤慧被海警抓获。

经鉴定,“兴顺XX”船所载货物为车用柴油(VI)“0号”,重量为380.664吨。经榕城海关计核,该批柴油完税价格为人民币155.53322万元,被告人林贤慧涉嫌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98.402879万元。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偷逃税款核定证明书、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贤慧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98.40287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贤慧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贤慧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林贤慧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庭审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林贤慧的量刑建议调整为:判处被告人林贤慧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万元。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案例二:

(2020)闽01刑初116号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榕检四部刑诉(2020)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川建、陈扬信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林川建、陈扬信伙同林明金(另案处理)等人通过海上偷运的方式走私柴油入境牟利。林明金等人出资入股购买了4艘船舶,分别是套牌“旺保利99”船舶(以下简称6号船)、“旺保利99”船舶(以下简称9号船)、“旺保利97”船舶(以下简称7号船)、“敏捷98”船舶(以下简称8号船)。被告人林川建先后任7号船、9号船管事,被告人陈扬信先后任6号船、8号船管事。被告人林川建、陈扬信受林明金指使,分别登记为9号船、8号船的所有权人,并均入股与林明金合伙走私柴油,其中林川建占1.8股,陈扬信占0.1股。2019年2月至8月间,被告人林川建、陈扬信多次指挥各自所在的船舶前往马祖岛以东公海接驳柴油偷运入境,后运往浙江附近等海域销售给小型油船或作业渔船。经海关计核,被告人林川建、陈扬信走私柴油共计231763.85吨,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597603050.57元。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偷逃税款核定证明书、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川建、陈扬信逃避海关监管,结伙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597603050.57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川建、陈扬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川建、陈扬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川建、陈扬信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林川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扬信犯走私普通货物罪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庭审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林川建、陈扬信的量刑建议调整为:判处被告人林川建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扬信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案例三:

(2020)闽01刑初85号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榕检四部刑诉(2020)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瑞武、林本义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林瑞文与赖灿雄、“老李”(均另案处理)等人共谋通过海上偷运的方式走私柴油入境牟利,由赖灿雄、“老李”提供油源,由林瑞文组织船舶以及介绍林明金、董国英(均另案处理)等人前往公海接驳柴油偷运入境,后运往福建连江、长乐等海域销售。林瑞文与汤安清、陈琪(均另案处理)等人出资入股购买了2艘船舶(以下分别简称3号船、9号船),并招募被告人林瑞武任3号船船长兼管理员,被告人林本义先后任3号船船员、9号船船长兼管理员,其中被告人林瑞武入股与林瑞文等人合伙走私柴油,占0.5股。2018年底至2019年8月17日间,被告人林瑞武伙同林瑞文等人出海偷运柴油入境共计48航次,走私柴油共计2447吨,经马尾海关计核,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6778217.53元,被告人林本义出海偷运柴油入境共计25航次,走私柴油共计1254.75吨,经马尾海关计核,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3501859.76元,其中被告人林本义任管理员期间走私柴油共计104.25吨,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286866.91元。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偷逃税款核定证明书、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瑞武、林本义逃避海关监管,结伙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其中被告人林瑞武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6778217.53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林本义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3501859.76元,数额特别巨大,其中任船舶管理员期间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286866.91元,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瑞武、林本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瑞武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瑞武、林本义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林瑞武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林本义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庭审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林本义的量刑建议调整为:判处被告人林本义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