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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1.2019年5月至2021年4月间,被告人许*健通过“探探”APP认识被害人范某,后许常健谎称其名为“王敏建”单身年轻女性,并使用微信(微信号:×××)添加范某(微信昵称:**选择fgz,微信号:×××)为好友。许*健使用发送女性图片和编造自身不幸遭遇等骗取范某的信任后,编造“骑电瓶车摔倒了,没钱去医院看”、“开会计公司没有本钱”、“没钱买衣服、买电脑”等理由,骗取范某通过微信向其发红包或转账共计人民币254930.89元。

2.2021年3月间,被害人方某通过微信(微信昵称:知足常乐,微信号:×××)添加被告人许*健(微信昵称:加油,加油成功吗,微信号:×××)为微信好友,许*健谎称自己是单身女性,编造“没钱买车票”等理由,骗取方某通过微信向其发红包共计人民币1020元。

2021年5月19日,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许*健到万年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接受调查,许*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许*健处扣押黑色VIVO牌Y73S、金色VIVO牌Y66L手机各1部。

被告人许*健提供检举他人犯罪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并经查证属实。

【处理结果】

许*健向公安机关提供犯罪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属立功,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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