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张某是一名异宠爱好者,家中日常有饲养蜥蜴、蛇等爬行动物的,对于自己喜爱的宠物也会与其他异宠爱好者分享,异宠爱好者之间有交换或换购的习惯。2019年5月张某从境外购买巨蜥、蛇等动物,由卖家从境外伪报邮寄给张某,期间张某作为收货人,收到两个分别装有活体蜥蜴36只、活体蛇30条的国际邮件。次月,张某又收到1个国际邮件,其中有活体蜥蜴18只,被海关查获。经鉴定,上述共计54只蜥蜴均为平原巨蜥,30条蛇均为球蟒,均系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的珍贵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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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案货值如何计算:

(一)张某的购买价。张某以每条130至150元人民币不等购买了50多条巨蜥;以每条130元每条购买球蟒。总支付对价11000多元

(二)鉴定价值。根据《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巨蜥科其他所有种动物整体的基准价值为500元/只。各级根据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八条规定,CITES公约附录列在我国没有自然分布的野生动物,已经国家林业局核准按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的,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按照与其同属、同科或者同目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价值核算。根据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十倍核算,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五倍核算。500*5=2500元/只。送检的涉案蜥蜴36只为爬行纲蜥蜴目巨蜥科巨蜥属平原巨蜥。因此,(1)36只平原巨蜥案值90000元(2)涉案蛇30只为爬行纲蛇目蟒科蟒属球蟒,案值150000元(基准价1000元/条,计算方法同上)。(3)涉案蜥蜴18只为平原巨蜥,案值45000(计算方法同上)。涉案货物鉴定总价值28.5万元。上述涉案货物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

三、摊上大事:

张某收件时以“生日礼物”为货物名称,逃避海关监管,邮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中动物入境,是走私珍贵动物,数量达到法律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情节。尽管张某案发后主动向办案机关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但仍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四、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的CITES附录I和附录II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核定问题的通知(林濒发〔2012〕239号)

三、同一案件中缴获的同一动物个体的不同部分的价值总和,不得超过该种动物个体的价值。

四、核定价值低于非法贸易实际交易价格的,以非法贸易实际交易价格认定。

五、可能涉及的其他相关法律法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输入、携带、邮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应当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未经检疫的,不得进境。

《生物安全法》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

对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出售、利用的,则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的来源证明,并附有检疫证明。

第三十五条

进出口列入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名录)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依法实施进出境检疫,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向海关报检,并接受检验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

活动物(犬、猫除外),包括所有哺乳动物、鸟类、鱼类、甲壳类、两栖类、爬行类、昆虫类和其他无脊椎动物、动物遗传物质,均列于名录中,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不受此名录的限制。

《关于进一步规范携带宠物入境检疫监管工作的公告》(2019年第5号)

携带宠物入境仅限犬或者猫,每人每次限带1只,且需要具备有效检疫证书、狂犬病疫苗接种证书、电子芯片,非指定国家伴侣宠物狂犬病抗体检测报告等多项检疫条件。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

第十条

因品种培育等特殊需要从境外引进水产苗种等外来物种的,应当依据审批权限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海关办理进口审批与检疫审批。属于首次引进的,引进单位应当就引进物种对生态环境的潜在影响进行风险分析,并向审批部门提交风险评估报告。经评估有入侵风险的,不予许可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