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猴头菇简称猴菇,近年来因为猴菇引发的商标纠纷使得该产业面临发展困局,因此猴头菇产业的发展需要健康的行业环境。”日前,中国菌物学会菌文化分会会长、中国食用菌协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韩省华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猴头菇,在民间一般都称为猴菇,是我国食用菌领域的重要菌类物种,进入人们的饮食生活由来已久,上世纪50年代开始人工驯化研究,70年代末在浙江常山县开始规模化栽培,目前全国多地都有栽培,是被消费者广为熟知的食用菌。

据了解,将猴头菇简称为“猴菇”,在文献记载方面有可查依据:《中华本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编委会编著,1998 年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中记录,猴头菌别名:猴菇、猬菌、刺猬菌、小刺猴头、猴头菇;《中药大辞典》(南京中医药大学编著,2006 年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记录,猴头菇异名猴菇。《新华本草纲要》(江苏省植物研究所等编著,1991 年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中记录,猴头菌:别名猴菇、猬菌、刺猬菌、小刺猴头、猴头菇。

韩省华认为,在日常食用消费中,猴菇作为猴头菇的简称,在食品宣传中常见。中国菌物学会菌文化分会经过调研提出,猴菇作为猴头菇的简称,具有学术上的科学性,也具有认知的普遍性。

2022年,漯河食品工业协会在一封名为“猴姑与猴头菇”商标纠纷致会员企业的公开信中表示:“近期,有会员企业向协会反映:江西某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把我市多家食品企业起诉到法院,索要巨额赔偿金,严重干扰我市食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该协会质疑,这与逍遥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四川青花椒等“滥诉”事件类似,是典型“滥诉”敲诈行为。

同样是在去年,杭州张太和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太和)、兰溪市太和天物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因为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猴菇米稀”字样,遭遇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中食疗)起诉,经浙江省高院二审后依然判定为商标侵权。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2.1 要求,食品名称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食品名称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即产品标签上的任何字符不得大于产品名称。

通过对比两款产品记者发现,张太和的产品“猴菇米稀”,原料含有猴头菇成分,包装上有自己品牌“张太和”,外包装系圆筒形白底红字,并且只在天猫商城张太和旗舰店销售。而江中食疗的“猴姑米稀”,不含猴头菇成分,“猴姑”则是姑娘的“姑”,产品包装外包装系长方体外观呈红色。

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7 日 从江中公司受让获得第 13019935 号“猴姑”、第 13055691 号 “猴菇”、第 19668453 号“米稀”和第 33623481 号“米稀 ” 注册商标专用权,江中食疗在全国各地对猴头菇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了大量诉讼,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截止4月4日,涉及江中食疗侵权案件已有297起。

第 13055691 号 “猴菇”

第 33623481 号“米稀 ”

“猴姑”商标争议由来已久曾多次被提无效宣告申请。此前,宁波一家企业曾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猴姑”商标裁定,对后者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进行裁定。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又认为,“猴头菇”与“猴姑”未形成对应关系,“猴姑”并非直接表示核定使用商品主要原料等特点,认为“猴姑”商标具有显著性特征,撤销一审判决。

“猴头菇是一个通用名称,不能凭‘猴姑’两个字就把猴头菇给垄断了。”“猴姑”与“猴头菇”没有对应关系,“换言之,别人用猴头菇客观描述饼干,不是商标侵权。”

近日,浙江中药材产业协会发出意见书,认为猴头菇在民间传播使用中被简称为“猴菇”,福建省古田县鑫兴商贸有限公司等发出企业公开信认为,“猴菇”就是“猴头菇”,对猴头菇产业发展有推动作用,简化的称谓可以更快地将猴头菇相关产品推向消费市场。

兰溪市食品协会秘书长童永生认为,猴头菇产业发展来之不易,因产品标注“猴菇”遭到某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进行诉讼,直接影响了猴头菇产品研究、生产、加工的企业进行生产和开发。“猴菇”就是“猴头菇”,在媒体端、网络端、移动互联网端中已广泛传播,消费者对含有猴头菇成分的产品,可以清晰认知、便捷获取,分辨容易,不存在混淆的可能。简化的称谓,对猴头菇产业发展有推动作用,可以更快地将猴头菇相关产品推向消费市场。

“对于通过恶意诉讼,破坏猴头菇产业发展的行为,将坚决抵制。要警惕地毯式碰瓷维权给正常生产经营带来的不良影响,尤其是一些将索赔当成最终目的的垄断式维权。猴头菇全行业企业积极抱团,依法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童永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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