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AutoRegs|GB/T 18386.2-2022英文版翻译 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第2部分:重型商用车辆
Test methods for energy consumption and range of electric vehicles – Part 2: Heavy-duty commercial vehic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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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ForewordII
IntroductionIII
1Scope1
2Normative References1
3Terms and Definitions1
4Test Conditions1
4.1Ambient Conditions1
4.2Measurement Parameters, Units, and Accuracy1
4.3Test Vehicle2
4.4Test Cycle2
5Test Procedure3
5.1General Requirements3
5.2Tolerances3
5.3Criteria for Terminating Test4
5.4Initial Charging of the REESS4
5.5Driving Range Test5
5.6REESS Charging and Energy Measurement 6
6Calculation Methods of Energy Consumption and Driving Range6
6.1General6
6.2Energy Consumption7
6.3Driving Range8
7Driver-Selectable Modes9
7.1General Requirement9
7.2Selection of Driver-Selectable Modes9
Annex A (Normative) REESS Current and Voltage Measurement12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纯电动汽车的能量消耗量续驶里程的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 500 kg的纯电动汽车,包括货车、半挂牵引车、客车、自卸汽
车和城市客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可参照自卸汽车相关测量方法,其他专用运输车可参照货车相关测量 方法执行。本文件不适用于专用作业汽车,包括厢式专用作业汽车、罐式专用作业汽车、专用自卸作业 汽车、仓栅式专用作业汽车、起重举升专用作业汽车及特种结构专用作业汽车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T 12534 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GB/T 19596 电动汽车术语
GB/T 27840 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测量方法
GB/T 38146.2—2019 中国汽车行驶工况 第2部分:重型商用车辆
3 术语和定义
GB 7258、GB/T 19596、GB 18352.6—2016及GB/T 38146.2—201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 于本文件。
3.1
纯电里程 battery electric range; BER
车辆从最高荷电状态开始直至试验结束,基于特定试验循环下的能量消耗量和试验始末 REESS 的 电能变化量计算得到的车辆续驶里程。
3.2
试验循环的速度区间 phase of the test cycle
试验循环的各个组成部分,与 GB/T 38146.2—2019《中国汽车行驶工况 第 2 部分:重型商用车辆》 中的“速度区间”概念一致。
4 试验条件
4.1 环境条件
4.1.1 环境温度应在 5℃~35℃之间,推荐环境温度为(23±5)℃,实际环境温度应在试验报告中注 明。
4.1.2 相对湿度应小于 95%。
4.1.3 大气压力应处于 91kPa~104kPa 之间。
4.2 测量参数、单位和准确度
4.2.1 试验用测试设备应满足 GB 18352.6-2016 附件 CD.1、CD.2 及 CD.5 的相关要求。
4.2.2 表 1 规定了试验测量的参数、单位和准确度。
4.3 试验车辆
4.3.1 试验质量
4.3.1.1 对于城市客车,应在 65%最大设计装载质量状态下进行试验,道路负荷的设定参照 GB/T
27840 规定的滑行试验进行,根据汽车生产企业建议并经由检验机构确认,道路负荷的设定也可以基于
GB/T 27840 规定的行驶阻力系数推荐方案插值计算进行,或在最大设计总质量状态下进行试验,道路 负荷的设定参照 GB/T 27840 规定的滑行试验或行驶阻力系数推荐方案进行;对于其他重型商用车辆, 应在最大设计总质量状态下进行试验,道路负荷的设定参照 GB/T 27840 规定的滑行试验或行驶阻力系 数推荐方案进行。
4.3.1.2 乘员质量及其装载分布要求按 GB/T 12534 的规定。
注:对于半挂牵引车,本文件中最大设计总质量指汽车列车最大质量。
4.3.2 车辆条件
4.3.2.1 试验车辆应依据每项试验的技术要求加载。
4.3.2.2 轮胎应选用制造厂作为原配件所要求的类型,并按制造厂推荐的轮胎最大试验负荷和最高试 验速度对应的轮胎充气压力进行充气。机械运动部件用润滑油黏度应符合制造厂的规定。
4.3.2.3 车上的照明、信号装置以及辅助设备应该关闭,除非试验和车辆白天运行对这些装置有要求。
4.3.2.4 除驱动用途外,所有的储能系统应充到制造厂规定的最大值(电能、液压、气压等)。
4.3.2.5 试验驾驶员应按车辆制造厂推荐的操作程序使 REESS 在正常运行温度下工作。
4.3.2.6 试验前,试验车辆应至少用安装在试验车辆上的 REESS 行驶 300km。
4.3.2.7 如果车辆有制动能量回收的功能,车辆在底盘测功机上进行试验时应当采用与实车相同的控 制策略。如果车辆配备了防抱死制动系统(ABS)、驱动力控制系统(TCS)或电子制动系统(EBS), 并且在单轴驱动的底盘测功机上进行试验,这些系统有可能会误把未安置于转鼓轮鼓上的不转动的车轮 当作故障系统,此时必须进行屏蔽以获得正常的系统工作。
4.3.3 道路负荷的设定
行驶阻力测定及在底盘测功机上的模拟,参照 GB/T 27840 中的规定。在进行道路和底盘测功机的 滑行试验时,均应当把制动能量回收系统功能屏蔽。道路和底盘测功机滑行试验,汽车的其它部件都应 当处于相同的状态(如,空调关闭等)。
4.4 试验循环
4.4.1 试验车辆应按照 GB/T 38146.2—2019 中附录 A 规定的中国重型商用车辆行驶工况(CHTC)测 量车辆的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其中,城市客车采用 CHTC-B 行驶工况;客车(不含城市客车)采 用 CHTC-C 行驶工况;货车(不含自卸汽车)采用 CHTC-LT(GVW≤5500kg)或 CHTC-HT(GVW> 5500kg)行驶工况;自卸汽车采用 CHTC-D 行驶工况;半挂牵引车采用 CHTC-TT 行驶工况。
4.4.2 若车辆的最高车速小于 CHTC 的最高车速,在目标车速大于车辆的最高车速时,按照 GB 18352.6
—2016 附件 CA.5 的规定对试验循环进行修正。
5 试验程序
5.1 总则
确定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应该使用相同的试验程序,试验程序包括以下 3 个步骤:
a) 对 REESS 进行初次充电(见 5.4);
b) 进行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见 5.5);
c) 试验后再次为 REESS 充电,测量从外部电源充入的电量(见 5.6)。 车辆充电位置与底盘测功机不在一起的情况下,如果使用车辆自身动力在两者之间移动,要求车辆
用不大于 30 km/h 的车速尽量以匀速的方式在两者之间移动(尽量减少电能的消耗),车辆每次在两者 之间移动的距离不得超过 3 km。试验应在充电结束后 12 h 之内开始。
5.2 公差
5.2.1 若车辆最高车速不小于 CHTC 的最高车速,应按照 4.4.1 规定的试验循环进行试验,试验循环
的速度公差和时间公差应该满足图 1 给出的公差和基准曲线的要求。图 1 中的每一个点给出的速度公差 为±3 km/h,时间公差为±1 s。在每个试验循环中,允许超出公差范围的累计时间不超过 15s。在试验 报告中应注明超出公差的总时间。
5.2.2 若车辆最高车速小于 CHTC 的最高车速,应按照 4.4.2 规定的试验循环进行试验。试验循环的
速度公差、时间公差以及超出公差范围的累计时间按照 5.2.1 的规定进行。对于超过车辆最高车速的部 分,应将加速踏板踩到底,允许车辆实际车速超过速度公差上限,但应满足速度公差下限的要求。
5.2.3 若车辆无法满足试验循环的公差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可向主管部门申请该车型为特殊车型,并 提供相关资料。
图 1 基准曲线和公差
5.3 试验终止的条件
5.3.1 按照 5.5.2 规定的常规工况法进行试验时,若车辆最高车速不小于 CHTC 的最高车速,不能满足 5.2.1 规定的公差要求时,应停止试验。
5.3.2 按照 5.5.2 规定的常规工况法进行试验时,若车辆最高车速小于 CHTC 的最高车速,不能满足5.2.2 规定的公差要求时,应停止试验。
5.3.3 按照 5.5.3 规定的缩短法进行试验时,车辆在试验循环段 DS1 和 DS2 中需满足 5.2.1 或 5.2.2 规 定的公差要求。当车辆在恒速段 CSSE 连续 4s 不能满足 5.2.1 规定的速度公差下限时,应停止试验。 5.3.4 达到试验结束条件时,档位保持不变,使车辆滑行至 5 km/h,再踩下制动踏板进行停车。
5.4 REESS 的初次充电
5.4.1 总则
除非汽车生产企业或REESS生产企业有其他的规定,REESS的初次充电可以按照5.4.2和5.4.3的规定 进行。
REESS的初次充电指接收车辆以后的REESS的第一次充电。如果所规定的几个试验或测量连续进行, 第一次充电可认为是初次充电。
5.4.2 REESS 的放电
根据汽车生产企业的建议,在进行 REESS 的充电前可先对 REESS 进行放电,放电程序应根据汽车 生产企业的建议进行,汽车生产企业应保证放电结束后 REESS 的剩余能量应不超过 SOC 的 20%或汽车 生产企业设定的 SOC 故障报警值。
5.4.3 REESS 的充电
5.4.3.1 常规充电
应使用传导充电的方式对 REESS 进行充电,若车辆同时存在直流和交流的充电方式,应根据汽车 生产企业的建议选择。REESS 推荐在 4.1 规定的环境温度下,使用下列方式之一进行充电:
a) 车载充电器(如装有);
b) 由汽车生产企业建议的外接充电器,使用正常模式。
上述的充电程序不包括任何自动或手动启动的特殊充电程序,如均衡充电模式或维护模式。汽车生 产企业应声明,在测试过程中没有进行特殊充电程序。实际销售车辆具备的无需进行额外操作的充电策 略不认为是特殊充电程序,汽车生产企业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5.4.3.2 充电结束的标准
当车载或外部仪器显示REESS已完全充电时,判定为充电完成。如果车载或者外部仪器发出明显信 号提示REESS没有充满,在这种情况下,最长充电时间为:3×汽车生产企业规定的REESS能量(kWh)/ 供电功率(kW)。
5.5 续驶里程试验
5.5.1 试验选项
在 REESS 充电结束时记录该时刻。在此之后 12 h 之内开始按照规定的试验程序进行试验。在此期 间,确保车辆在 4.1 规定的环境温度下放置。
试验流程按照以下 2 个选项之一进行:
a) 按照 5.5.2 规定的常规工况法进行试验;
b) 按照 5.5.3 规定的缩短法进行试验; 车辆移动及试验过程中应按照 5.5.4 的要求测量 REESS 的电流和电压。
5.5.2 常规工况法
在底盘测功机上采用 GB/T 38146.2—2019 规定的 CHTC 循环连续进行试验;直到达到 5.3 规定的 要求时停止试验。在移动和试验过程中应实时测量并记录电池端的电压和电流值。
除非有其他的规定,每 4 个试验循环允许浸车一次,时间应不超过 10min,浸车期间,车辆启动开 关必须处于“OFF”状态,关闭引擎盖,关闭试验台风扇,释放制动踏板,不能使用外接电源充电。
5.5.3 缩短法
5.5.3.1 速度片段
缩短法速度片段由 2 个试验循环段和 2 个恒速段组成,见图 2。其中 DS1 和 DS2 为试验循环段,DS1 包含 2 个试验循环,DS2 包含 2 个试验循环;CSSM 和 CSSE 为恒速段,由较高的恒定车速构成,用以尽 快放电,减少测试时间。通过 2 个试验循环段,按照 6.2 和 6.3.2 的规定分别计算得到车辆的能量消耗 量和续驶里程。
图 2 缩短法速断片段构成
5.5.3.2 恒速段的特殊要求
5.5.3.2.1 速度要求
恒速段的最低车速设置,城市客车为 40km/h;客车(不含城市客车)为 80km/h;货车(不含自卸 汽车)为 70km/h (GVW≤5500kg)或为 70km/h(GVW>5500kg);自卸汽车为 60km/h;半挂牵引车 为 70km/h。根据汽车生产企业建议并经由检验机构确定,2 个恒速段可以分别选择更高的车速。若车 辆最高车速小于推荐车速,则恒速段的车速应设置为车辆的 30min 最高车速。
试验循环段结束后,车辆应将加速踏板踩到底直至达到恒速段车速。车辆在进行恒速段 CSSM 的行 驶过程中,可根据 5.5.3.2.3 的规定进行浸车。
5.5.3.2.2 里程要求
恒速段 CSSE 的里程应依据 6.3.2 规定的 REESS 能量 EREESS,STP 的百分比进行确定。试验循环段 DS2之后 REESS 的剩余能量应不超过 SOC 的 20%。
5.5.3.2.3 浸车
在进行恒速段 CSSM 的行驶过程中,车辆可根据表 2 的规定进行浸车。浸车期间,车辆启动开关必 须处于“OFF”状态,关闭引擎盖,关闭试验台风扇,释放制动踏板,不能使用外接电源充电。进车后, 车辆应在相同的条件下继续运行试验。
5.5.4 REESS 电流和电压的确定
从试验开始直到达到 5.2.1 规定的要求时停止试验。车辆移动及试验过程中应按照附录 A 的规定测 量所有 REESS 的电流和电压,不允许在浸车期间关闭任何 REESS 的电流电压测试仪器。如果使用的是 按时积分设备,则应在浸车期间保持设备的工作状态。
5.6 REESS 充电和能量测量
5.6.1 试验结束后,车辆应在 120 min 内按照 5.4.3.1 的规定进行充电。当达到 5.4.3.2 的要求时,REESS 充电结束。
5.6.2 应在车辆 REESS 和供电设备之间安装电量测量设备,测量从外部电源充入的电量 EAC 以及充电 时间,若车辆搭载车载充电机,则电量测量设备应安装在车载充电机和供电设备之间。当达到 5.4.3.2 的要求时,停止电量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