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因为工作需要,马国连夫妇在广州市增城区周园小区一居民楼六楼的复式房租住。这栋楼七楼楼顶的南面天台与隔壁楼栋北面天台相连,中间仅隔着不到一米高的矮墙。两只蜷缩在角落里的瘦骨嶙峋的摩耶犬正是在隔壁天台被发现的。

被发现时,小狗奄奄一息,原本洁白的毛发沾满污物。天台的地面满是粪便、蟑螂和泡沫饭盒,一股难闻的腐臭味扑鼻而来。他和妻子立即下楼拿来狗粮投喂。与此同时,他注意到,两只狗没有拴绳,身边也没有狗笼。房东和保安告诉他,他们不知道狗主人是谁。小区保安黄某忠在2023年4月接受封面新闻采访时证实了这一说法。他称此前他不知道有人在楼顶养狗,曾见过不同的人遛两只狗,但不知道谁是狗的主人。

马国连推断,这应该是被人遗弃的流浪狗,遂决定先救下它们。马国连夫妇悉心照顾着它们:喂食、冲澡,从宠物医院买药给它们治病,前前后后花了五千多元。这样的日子持续了1年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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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春天,房东计划将房子改作他用,马国连的新房也在此时完成装修。他们计划在2月底搬离出租屋,但心里放不下这两只萨摩耶:新房子是电梯房,没有空间容下它们,一旦搬走,狗很可能因为没人照顾而饿死。于是,就打算把小狗带走。2021年2月28日,马国连夫妇叫来搬家公司搬家。

刚把狗带走几天,一名自称是狗主人的男子联系到马国连夫妇,说自己的狗丢了。马国连没有当真。他称,他当时向对方询问狗的情况,对方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由于刚搬家忙于打扫,他也没有在意这个事情。几天后,两人接到当地派出所的消息称,有人报案称丢了狗,他们有作案嫌疑。

报警的是正是两只萨摩耶犬的主人刘某威。他在2022年5月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提到,2021年3月1日晚,他发现自己圈养在天台上的狗狗不见了,通过监控发现狗被马国连夫妇带走。因为此前双方没有联系,他通过管理员加了贺洁的微信,但对方不承认带走了狗。因为交谈很不愉快,他在3月4日了报警。

刘某威在情况说明中称,这两只萨摩耶犬是他在2017年3月花3500元购买的,养大后放在603号房,即马国连夫妇租住房屋的顶层天台圈养。大概在2019年7月,他发现有人投喂这两只狗,天台也被打扫得干净,后来得知是马国连夫妇经常照顾这两只狗。

2021年3月17日,马国连夫妇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在派出所调解下,他们将两只萨摩耶犬归还刘某威,并赔偿对方5000元。

尽管刘某威写下谅解书,称不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但此案已被作为公诉案件处理。同年8月,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贺洁存在盗窃罪,向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2年5月19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马国连夫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2年11月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2021)粤0118刑初1274号刑事判决,并发回增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案发至今两年多,“盗窃”的罪名在这对年轻夫妇的生活里掀起波澜。马国连的妻子贺洁是一名公务员,因此被停发工资。而马国连本在复习“考公”,也因此中断。他们希望案件重审能带来转变。“喂养和带走萨摩耶是爱心救助,而不是盗窃去变卖。我们没有罪”。

来源:封面新闻

嘉宾:刘录

法学教师

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方弘:您认为判断本案马连国夫妇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关键是什么?

刘录律师:构成盗窃罪,罪与非罪的一个核心标准就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罪和其他的侵财类的犯罪的一个本质区别就是盗窃罪是使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这个秘密就是趁人不注意或者掩人耳目的方式,在所有权人不知道的情况下,达到了占有他人财物所有权的目的。这就是我们正常的盗窃罪的判断标准。

方弘:夫妻俩到底构不构成盗窃罪关键还看他们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是他们搬家,把狗带走自己来养,这个行为本身到底是不是非法占有,怎么来判断?其实这是他们的主观的想法,我们怎么来判断?

刘录律师:因为,对于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指控和认定的标准就是证据裁判的标准,就是要用证据得出结论,不能用分析和怀疑得出结论。即指控犯罪和认定犯罪一定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要排除全部的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的结论。这个指控才能成立或者说判定才能成立。

本案中,马国连夫妇是做无罪辩解的,他们否认有盗窃的故意。他们辩解的理由就是这个小狗当时是在楼顶无人照料,而且奄奄一息。他们也问了保安和周围的邻居,没有人来认领这只小狗。从他们的主观或者直观判断来看,他们认为这是一个遗弃的流浪狗。他们是属于爱心救助的目的和意图,而不是出于盗窃的目的和意图。

另外,他们在照料小狗的一年之内,没有人来认领小狗的主人,一年多时间都没人管、没人问,按照一般人的常识和社会经验,我们来做一个分析和判断的话,大家都认为这是流浪狗,要么就是狗的主人把它遗弃了,要么就是狗的主人下落不明,导致狗无人喂养。那么它们的生命安全又有威胁。

所以,从马国连的辩解和信息的细节来看,我认为他们主观上应该是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意图。盗窃罪的主观目的应该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说我们直接就可以判断夫妻俩的主观目的明显应该是善意的。

但是,唯一一点,夫妻俩搬家的时候,狗主人提出来说他是狗的主人,被这夫妻俩先否认,后来又拒绝了。这个时候,突然冒出来一个人说是是狗的主人,从夫妇俩按照他们以前的这种惯常的思维和经验来判断,他们认为这个狗不可能有主人的。搬家后,突然冒出来一个认领狗的主人,他们认为这人可能是有其他的不正当目的。

所以,他们拒绝或者不认可狗主人的说法或者否认把狗带走,我认为这也是符合人之常情的。因为,他们不相信,对方是狗的主人。所以,这是一个正常的反应,不能因为狗的主人要求返还小狗,夫妇俩拒绝就推定夫妇俩有主观占有目的。我认为,这个认定显然是不能依靠被害人单方的陈述来推定整个行为是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最起码是证据不足的。

中院发回重审的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法学上或者法律规则上,它实际上就叫疑罪从无的情形。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的话,要按照疑罪从无原则来处理。

中级人民法院也认为这个案件指控的构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目前来看,无罪的结论和有罪的结论,都有证据来证实。而且,从案情简介来看,我认为得出无罪的意见或者观点的证据更加的确实充分。

所以,基于既可以得出有罪的结论,也可以得出无罪结论的情况,就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疑罪从无的原则来认定。

方弘:这个案件下一步的走向也还是一个未未知数。如果判有罪的话,对于很多爱护流浪猫、流浪狗的人来说,在收留或者照顾的时候会有一些顾忌?

刘录律师:确实,判例应当是对社会价值观起到一个指引作用。一个好的判例是会引领社会价值观,而不好的判例可能会引发对判决公正性以及对人们道德价值观的一种伤害。

我认为法院在裁判的时候,一定要遵循天理、人情,即法律正义和朴素正义要统一,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要统一。司法裁判要遵循天理人情,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样的判例才能经得起历史、社会和法律的检验。

从常情常理以及结合法律的规定来看,我个人倾向于夫妻俩主观上是善意的,而且他们的行为不应当是构成犯罪。

方弘:按说,如果不构成犯罪而是救助行为的话,夫妻俩照顾狗的行为,还应该得到相应的感谢。但事实上,在狗主人报警以后,马国连夫妇还赔偿了狗主人5000元,并取得对方的谅解。事实上,如果夫妻俩确实是去照料或者去救助的话,是不是狗主人反过来还应该给夫妇钱,而不是夫妻俩反过来给狗主人的相应的赔偿或补偿?

刘录律师:民法上有债发生的原因,一个是无因管理,一个是不当得利。没有法定的义务和或者约定的义务,对他人的事务出于善意进行了管理,付出了一些成本或者遭受了一些损失的话,可以要求受益人来予以赔偿。

我认为,本案最终是个误会,马国连夫妇把狗返还给主人,他们在这一年多时间对狗进行照料,付出的一些成本,按照道理来说是狗的主人应该赔偿他们。我觉得这样是一个比较客观、公允的做法。

当然,在刑事案件中,夫妇俩他对狗的主人进行赔偿,取得谅解,可能主要目的是为了得到量刑上面从轻的情节,即赔偿谅解了,可以给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从轻处罚,可能是基于这样的一个目的。

方弘:刑法的目的是打击犯罪,而打击犯罪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人民,除了保护受害人还要保护被告人和有善心的人以及人们可贵的善心。在刑事诉讼中,宁可错判让可能有罪的被告被释放,也不愿一个无辜的被告被监禁或被处死。即宁可放过一千,也不能错杀一个!这是现代法学的基本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