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套继承的房屋面临拆迁时,多人争抢时该怎么分割?如何维护属于自己的权益?今天,我们来介绍一下由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刘玉庚律师代理的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在该案中,兄弟姐妹4个人为争父母遗留的一套房产对簿公堂,其中一方当事人乙觉得一审分配不公,请求刘玉庚律师出面解决,最终二审翻案获胜诉,刘玉庚律师成功帮助当事人乙化解继承纠纷。一起来了解一下案件始末。

一审:甲继承房屋,折价补偿乙、丙、丁

王先生和妻子张女士原是北京市某区居民,在北京市某区某小区X号楼XX号有一套70平米房屋,房屋权利性质为房改房,产权登记在王先生名下。夫妇二人婚后育有四个子女,分别是长子甲、长女乙、次子丙、次女丁。1998年张女士去世,2019年王先生去世。就在王先生去世后,四个子女开始争夺该套房产。老大甲认为自己应该多分房产,理由是自己作为家中长子,一直与父母生活在一起,母亲去世前身患疾病都由甲一家在照顾,父亲生前患病住养老院直至去世的费用都由甲承担,尽了赡养父母的全部义务,因此,该房屋理所应当归甲所有。于是,甲告到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自己依法继承并取得北京市某区某小区X号楼XX号房屋的所有权,并由乙、丙、丁配合办理房屋过户。

乙、丙、丁3个人急了,这可不行啊,认为既然是父母留给子女的遗产,凭啥甲一个人独占,应该四个人平分才对,而且现在房屋正面临拆迁,已经张贴了拆迁公告,该房屋已被纳入拆迁范围,因房屋现值与拆迁腾退后所获补偿价值差距悬殊,该房屋现不宜判决由继承人中的一人继承,而应以按份继承处理。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并各自提交了证据。

甲称,该房屋的购房款由其全额出资交纳,自己尽了全部赡养义务,并且向法院提交了父亲在养老院住院期间的各项费用收据,因此要求占有该房屋70%的份额,房屋由其继承,其支付其他继承人房屋折价补偿。

乙、丙、丁不认可该说法,称该房屋系房改住房,为父母生前单位某工厂分给职工的优惠住房,后来,房改使用了父亲和母亲的工龄后由父亲出资购买,并称父亲的日常养老、医疗、护理等费用均从父亲的积蓄中支付。而且,乙还提交了在2019年给父亲购买营养粉的订单记录,以及父亲住院期间交纳过医疗费等相关证据。

乙、丙、丁认为,该房屋系待拆迁腾退房屋,经评估,该房屋目前市价XX百万元,要求按照份额由各继承人平均按份继承该房屋,若法院进行实体分割,其均主张继承该房屋,支付其他继承人折价。

一审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甲主张该房屋购房款系由其交纳,但并未向本院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他当事人亦不认可存在该事实,故本院对甲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该房屋作为遗产在甲、乙、丙、丁之间依法均等分割。

对于该房屋的具体分割方式,乙、丙、丁称该房屋现处于待拆迁范围,为使各方利益最大化该房屋应按份额继承,甲不认可该种分割方式,从乙、丙、丁提交的证据来看,本院无法确定该房屋是否必然会拆迁腾退及具体腾退时间、腾退政策等内容,本院按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效用的原则,考虑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情况,确认该房屋甲继承,甲按照本案评估机构出具的参考市价向乙、丙、丁支付折价补偿。甲主张其对父母尽到了全部的赡养义务,要求多分遗产的意见,本院综合其提交的证据和本案具体情况,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判决:

北京市某区某小区X号楼XX号房屋由甲继承,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分别支付乙、丙、丁各XX拾万元,乙、丙、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甲办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二审: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英淇律师助力,成功翻案获胜诉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乙、丙表示不服,认为分配不公,要上诉。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应得的房产分割份额,乙请求擅长处理房屋继承、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等案件的刘玉庚律师代理此案,希望此事有个满意的结果。对此,刘律师给出了合理的维权方案。接着,在刘律师的代理下,乙上诉到北京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

乙、丙的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北京市某区某小区X号楼XX号房屋由各方按份共有,各占25%的份额。

事实与理由:

1、甲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其妻子不存在提前退休照顾老人的情形,父亲也未患脑梗住院,而是被甲直接送到养老院。甲提交的所谓遗嘱,通过时间点即可判断系虚假证据。

2、涉案房屋已经列入拆迁范围,进行了入户调查,一审法院对此未进行调查,实质上损害了我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因甲另有其他住房,可以在评估的基础上竞价继承,我方同意在按份共有的情况下让甲继续居住。

在刘玉庚律师的协助下,乙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同时,向法院提出申请,希望法院向某置业公司调取《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某分局关于某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初审意见的函》以及附图,证据显示,该套房屋所属地块已纳入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范围内。各当事人均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表示认可。

二审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关于王先生和张女士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在甲、乙、丙、丁之间依法均等分割。

关于遗产分割的具体方式,本院认为,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该房屋已纳入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范围内,因此本案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遗产形态发生变化的可能性。考虑到查明事实和现有证据,本案中保持遗产的共有状态,由各继承人按份共有,更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

二审法院判决:

1、撤销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XX号民事判决。

2、北京市某区某小区X号楼XX号由甲、乙、丙、丁共同继承,各占四分之一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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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律师说法: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在自然人死亡后没有留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各继承人应当依照法定继承对遗产进行处理。本案中,甲、乙、丙、丁作为其父母的子女,理应共同继承,按份共有。

近年来,类似这样的案件频频发生,家庭成员之间因继承纠纷对簿公堂的现象越来越多,本是血脉相连的一家人,因房产、遗产纠纷让亲情破裂,让兄弟姐妹反目,令人唏嘘。从亲情、理法的角度来看,我们通常会从中调解,劝解双方当事人多顾及手足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