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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发布南阳市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的通知

卧龙、宛城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体局(教育局),高新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有关部门,油田教育中心,市直、六区和油田教育中心辖区各公办普通高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定价目录》(豫发改价调〔2022〕612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普通高中收费管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5〕437号)等有关规定,按照管理权限,现将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予以重新发布,并就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学费标准

南阳市中心城区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为每生每期920元,中心城区外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为每生每期790元。南阳市第十八完全学校高中部、南阳市第四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部、南阳市油田第一高级中学执行中心城区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

学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学生在一定期限内退(转)学,应按规定退费。 学生因故退(转)学,就学时间在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的,退还一半学费、住宿费;超过三个月的,不再退学费、住宿费。退费由执收学校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当地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规范学费收支管理

普通高中的学费收入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地方政府和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和平调,禁止任何单位对学费收入征收任何性质的统筹性资金。

三、落实学费减免政策

要进一步加大普通高中贫困学生帮扶力度,逐步提高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标准, 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6%比例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确保每一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因贫失学。对困难家庭学生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给予一定的减免。

四、加强收费监管

学校要在入学通知中注明有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及批准收费的文号,并通过学校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和校园网等方式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发改、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监管,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的,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利用其他方式不经学校收费的,挤占挪用学费收入的,要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23年秋期执行,有效期三年。原南阳市物价管理办公室、南阳市财政局、南阳市教育局《关于调整全市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的通知》(宛价费〔2016〕6号)同时废止。

南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阳市财政局 南阳市教育局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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