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自带酒水去领导家中蹭饭,醉酒后与之发生关系,隔天就以强奸为名报了警,是女子别有居心还是领导果真侵犯了女子?

2019年5月,吴某招聘小丽进入自己的公司工作,小丽不仅工作认真负责,情商也很高,和吴某相处的非常融洽,两人虽是上下级的关系,却又如同朋友一般。

况且小丽年轻貌美,身材高挑,吴某心中对小丽非常有好感,但一直碍于面子没有说破。

吴某回老家没有时间照顾自己养的宠物的时候,也会放心的把家门钥匙交给小丽,让小丽去家里帮忙喂养宠物,一来二去,两人的关系越来越亲密。

某日,恰逢吴某生日,吴某正向小丽吐槽自己已经很多年没有过过生日了,而且自从来到了这个匆忙而又功利的一线大城市,也没有人关心、在意过自己到底什么时候生日,更不用说陪自己过生日了。

小丽听后顿时心生怜悯,决定陪吴某一起庆生,由于之前吴某一直说自己厨艺不错想邀请小丽来品尝。于是二人约定由吴某准备丰盛的晚餐,小丽带酒到家里,二人共同畅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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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瓶酒下肚,二人越发的敞开心扉,一个直言自己多年来独自打拼奋斗的不易,一个诉说自己孤独无所依靠的委屈。

到浓时,吴某鼓起勇气向小丽表达了内心的情愫,并表示会好好照顾小丽,希望和小丽交往。

小丽碍于对方是自己的领导,既没有直接答应,也没有直接拒绝,吴某认为这是女友小丽害羞的表现,实则是已经同意自己的表白。

吴某乐不可支,又多喝了几瓶酒,在酒精的刺激之下,二人发生了关系。

然而,沉浸在抱得美人归的美梦中的吴某做梦也没想到,第二天一早竟然有警察以涉嫌强奸的罪名要逮捕他!

【以案释法】

一、本案之中,吴某酒后与小丽发生关系是否成立强奸罪?

吴某认为自己跟小丽相谈甚欢、情投意合,并且小丽已经同意成为自己的女朋友了,怎么跟女朋友发生关系还犯罪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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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强奸罪的成立主要看两点:一是违背妇女意志,二是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就违背妇女意志而言,太过于主观,实践中难以判断,故法院一般着重看是否“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作为发生性关系的手段。

而“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

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本案中,若吴某强行将小丽灌醉或在小丽自行饮酒后,小丽处于醉酒状态,无法反抗或者不知道反抗的情况下与小丽发生关系,都属于违背了小丽的意志,都将会成立强奸罪。

醉酒状态听起来是一个很模糊的词语,判断醉酒状态不能简单下结论。要结合事实,根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监控录像、血液中酒精含量等证据综合衡量。

实践中,若有监控录像显示被害人走路不稳、容易摔倒等情况,一般会认定为醉酒状态。

而本案中,可以看看吴某家中有无监控录像,可以看看当晚小丽和吴某是否与他人在网上聊天呈现或表达出小丽已处于醉酒状态的事实。

此外,若经过人身检查、现场勘验,证明当时小丽有过反抗或吴某有过强迫行为,都可作为吴某强奸小丽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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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果吴某要证明自己没有强奸小丽,应该列举哪些证据?

首先,吴某可以举证证明小丽当时并没有处于醉酒状态,其具有清晰的认识能力和分辨能力。

其次,吴某可以从小丽的习性和事前、事中、事后小丽的态度来说明吴某并非违背了小丽的意志。事前一直与吴某暧昧,聊天中曾表明同意与其交往或可以与其发生关系。

事中没有反抗甚至主动帮吴某解决生理问题,事后多次发生关系等。都可以用来证明并非违背其意志,也未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但具体是否采纳上述意见还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而定。

在此,提醒广大女同胞,强奸案往往都是熟人下手,一定要保护好自己。同时,也要提醒广大男同胞,发生关系一定要征得女性同意,切勿因为一时的痛快葬送了自己的后半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