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是法律给予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悔罪表现的犯罪人员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但偏偏有人无视法律的威严,不服从社区矫正监管,最终将自己送进冰冷的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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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两名在外务工的天门籍社区矫正对象周某和陈某无正当理由拒不报到超过1个月,天门市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法出具了撤销缓刑建议书,提请原裁判法院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案情简介

周某和陈某同犯危险驾驶罪,周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陈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天门市社区矫正管理局执行社区矫正。

然而,周某和陈某却不按规定时间报到,天门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工作人员多次与其电话联系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拒不报到的法律后果,并深入其所在村委会及家中开展调查核实。调查得知,周某认为自己犯罪情节轻微,无需接受社区矫正,便以外出务工为由,拒绝回天门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办理报到入矫手续。陈某则更为嚣张,一直拒接工作人员电话,故意隐瞒行踪,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两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且情节严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提出的撤销缓刑建议条件。

天门市社区矫正管理局收集两人不按期报到的证据,在天门市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下,依法向原判法院提请撤销缓刑建议,原判法院认定两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1个月的情况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做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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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供稿:天门市司法局社矫科

来源:天门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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