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武汉汉阳区弘桥小学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名一年级学生被老师开车撞伤,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25日,汉阳区教育局发布官方通报:

情况通报

5月23日13时50分,我区弘桥小学月湖校区教师刘某在校内驾车将该校一年级学生谭某撞伤,后谭某送医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我们对谭某同学的不幸离世深感悲痛、深感自责。事故发生在校园内,暴露出校园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我们向家长、社会表示诚恳的道歉。事故发生后,区教育局会同公安等部门成立工作专班,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目前,涉事教师刘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追究责任。对涉事学校校长和分管副校长予以免职,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立案调查,将依纪依规作出严肃处理。

我们将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加强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切实筑牢校园安全防线。

汉阳区教育局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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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各方责任

小学校园关于车辆通行,有没有规定?此事件中,涉事老师车辆重新启动,没有下车查看周边环境,是否违法?这起悲剧事件中,按照教育局讲述的事件过程,涉事老师可能会有什么法律责任?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目前机动车在校园停留或者行驶属于普遍现象,我国法律并没有明令禁止,但学校为了保障师生安全,可以设置限速标志。

学校作为管理方,应当履行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学校对进入校园的车辆没有作出明确要求,或者没有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的,说明存在管理上的失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而老师违反了驾驶车辆的注意义务。老师驾驶车辆之前,应当查看车辆周围有无行人和障碍物,如该老师并未尽到该注意义务,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老师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对学生进行损害赔偿;学校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补充赔偿责任;驾车老师可能涉嫌的罪名,取决于校园内部道路是否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如果校园内部道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就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行为人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否则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广州日报、汉阳教育、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