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拖欠是十分普遍的现象,而很多时候,甲方之所以会拖欠工程款,是因为他也被更上一级的甲方拖欠了,或者说甲方以这样的借口,拖欠乙方的工程款,这就是俗称的“三角债”。

碰到三角债工程款时,乙方往往不知所措,不知道该找谁要钱。今天,建永律师事务所就分享一起近日我所代理的一起“三角债”工程款纠纷案,我所律师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帮委托人迅速收回了款项!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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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装饰公司承包案涉工程后,向某工程公司采购GRC材料用于案涉工程的建设,工程公司遂委托其长期合作的某建材公司对建筑材料进行加工。合同签订后,建材公司按时间、按数量完成了建材加工,工程公司对建材公司办理了结算,并向装饰公司完成供货。

但其后,装饰公司始终未将尾款全部支付给工程公司,从而导致工程公司亦无力向建材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多次催收无果后,建材公司遂委托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代理本案。

我中心接受建材公司的委托后,经过仔细分析案情,认为为了实现快速回款,应该直接起诉装饰公司。于是与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工程公司将其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建材公司,然后建材公司越过工程公司,直接起诉装饰公司。

裁判结果: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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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本案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工程公司与装饰公司签订合同时,曾约定工程公司不得将债权转让给他人,那么本案中的债权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建永律师在庭审过程助战,主张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金钱债务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而本案的债权转让行为中,我方委托人建材公司为善意第三人,依法不应受此约定约束,故工程公司需要向我方委托人履行付款义务。最终,法院认同了我方的主张,判决我方胜诉,装饰公司需限期支付其所欠款项!

结语

对于施工企业来说,债权转让是一种快速收回工程款的方式。特别是在《民法典》颁布以后,甲方没办法再依靠合同约定来限制债权转让了,还未结算的工程款债权一旦被承包人或者分包人转让,那么除了会增加发包人、总包单位债务履行成本以外,还会增加一些经济风险。

不过,这对施工企业来说无疑是更好的消息,当然了,债权转让并非催收工程款的最佳选择,因为其往往会伴随着一些额外的成本。实践中,无论是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还是选择起诉,施工企业都应该多咨询专业律师,才能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