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雄律师(深圳)注:该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被告人已上诉,正在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

近日,广西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宁海关缉私局隶属钦州分局侦办的一起走私水烟果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分别判处主犯赵某、陈某、周某某有期徒刑10年、10年、7年,并各处罚金90万元、80万元、60万元。水烟果燃俗称阿拉伯水烟,一般由鲜烟叶、干水果肉和蜂蜜等制成,用水烟壶吸食可以产生香味并产生大量气雾状“白烟”,近年逐渐成为年轻群体的一种“时尚”追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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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1日,钦州海关缉私分局出动警力20余人,在广西钦州市、凭祥市,浙江金华市开展统一抓捕行动,一举打掉以赵某、陈某为首的水烟果燃走私团伙,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并对该案刑事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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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烟果燃属于应税货物,进口时需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申报并缴纳税款。经法院审理认定,以赵某、陈某为首的犯罪团伙为非法牟利,从境外购买水烟果燃,以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进口,逃避海关监管。经深挖扩线,该案最终查证犯罪团伙走私水烟果燃68.34吨,案值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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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该案主犯赵某、陈某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且偷逃税额特别巨大,最终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来源:南宁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