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指出,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等犯罪的,在依法判处刑罚时,可以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对于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不适宜在境内继续停留居留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如果女孩当时未满14周岁,那么即便女孩是自愿的,明知女孩的年龄,仍然和她发生关系,一样构成强奸罪。
“在中国的土地上,就要遵守中国的法律。不枉不纵,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而根据我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条:
[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意见》要求有案必立,规定当犯罪地、犯罪嫌疑人无法确定,管辖权不明时,应先立案侦查,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发现精神发育迟滞未成年人、幼女怀孕、产子或未成年人隐私部位遭受明显非正常损伤等情况的,直接立案。
为了避免办案工作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次生伤害”,《意见》明确询问时应在“一站式”取证场所等能使未成年人感到安全的场所进行,并坚持一次询问原则。据了解,目前全国已建成“一站式”办案区205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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