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的工作,就是在鸡蛋里面挑骨头——只要鸡蛋里面有骨头。”我曾在全省公安局长培训授课与各地公安局长们交流时说。而且,这种“挑骨头”是一种避免冤假错案、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法追究的法律制度设计和安排。因此,只要刑事案件一立案,不管你喜欢不喜欢、高兴不高兴,辩护律师都会如影随行地跟在侦查人员后面“挑毛病”。侦查人员要适应在监督下展开侦查工作,以降低错案发生率,充分保障公民人身及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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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从权力机关辞职做律师之所以做不好,就是因为他们清楚地知道司法体制对案件是如何处理并事先预知结果而放弃努力,缺少“原生态律师”的执着和钻劲。这些从体制内出来的人在从事律师过程中,动辄以“大环境”“胳膊拧不过大腿”为由,给被告人洗脑,并动员被告人放弃无罪辩护,甚至充当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说客,以所谓的“有效辩护”劝说被告人。凡此种种,不仅是不顾律师行业执业操守、职业伦理的表现,而且失去了辩护律师作用,并削弱了立法者设计律师制度的作用。

所谓的“认罪认罚”,只不过是法院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的一个酌定情节,并不能由此改变被告人的“命运”。当然,如果你真的有罪可考虑认罪认罚,但如果没有罪千万不要“认罪认罚”,否则就会变成冤假错案,成为个人名节上的“千古遗恨”。此外,辩护律师不能因为怕麻烦、降低工作量而劝诱原本无罪的被告人认罪认罚,甚至还劝说当事人或其亲属借贷用于“退赃”,这不仅坑害了被告人,同时也损害了律师队伍以及律师个人的声誉。

来源:王良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