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提供的一审判决显示,2019年4月25日,夏某夫妻在河南桐柏县村民汪某家施工,趁人不备,将汪某家三楼的两苗兰花盗走,后带回家种植。被盗的两苗兰花,一苗为惠兰绿帽大丝草,一苗为惠兰丝草中透红花。经桐柏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两苗总价格7万元。因被盗的两苗兰花枯萎,夏某家属主动赔偿汪某8万元,汪某出具了谅解书,希望对夏某从轻处理。

法院认为,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行为构成盗窃罪。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根据其主观恶性和悔罪程度,可适用缓刑。

2019年10月25日,桐柏县人民法院判决夏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020年2月,夏某提出申诉,夏某申诉称,掐走的花茎本身不具有经济价值,其行为损害了两株兰花品相,并非将两盆花盗走,仅属于损害公私财物;原判认定两株兰花价格7万元,桐柏县兰花协会对其中一株估价500元至1000元,另一株枯死、无花,无法鉴定,两份鉴定相差几万元,单方面以桐柏县价格认定中心的定价予以定罪量刑,证据不足。

而法院则驳回了夏某的诉请,原因是夏某行为构成盗窃罪,数额巨大,本人在侦查、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夏某提供的桐柏县兰花协会鉴定意见未向法庭提供,桐柏县价格认定中心的结论书出具后,公安机关当日向夏某告知,夏某未申请重新鉴定,庭审中夏某对该价格认定明确表示无异议。

金某介绍,妻子小学没上完就辍学,甚至连自己名字都写不流利,“是因为无知才犯了错”。

23日,兰花主人汪某告诉封面新闻记者,那两盆兰花是事发前一年他在外地购买,“买的时候就花十几万。我家里有两个花棚,里边几千盆兰花,这两盆是最贵的,摆放在不同位置,她恰好挑选来最贵的掐,我认为她是故意为之,并不是单纯的无知和好奇。”

汪某称,其中一盆花在他照料下一共长出3苗花茎,夏某掰断带走一苗后,剩下两苗至今存活情况不良,“另一盆被伤到了,后来直接枯死了。三株花茎那一盆,有人花40万要买,我都没卖。她这一下,让我损失至少20万。”

来源: 封面新闻

嘉宾:何智娟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方弘:构成盗窃罪的被盗窃财产数额法律规定多少构罪?

何智娟律师:盗窃罪的如果从数额上面看,它的入罪标准是从1998年的500元-2000元,到现在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是提升到1000元-3000元。当然,各地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再来制定自己的标准。这个案件发生在河南省的桐柏县。河南省的标准是2000元以上就可以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但是,盗窃罪的入罪不仅仅是数额论的入罪标准,在数额的基础上还有一些特殊的情形,这种情况下,这个数额降到50%也会入罪。比如,司法解释规定的曾经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累犯或者一年内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是组织未成年盗窃或者在特殊的突发事件的期间发生了盗窃等等,法律规定了大概八种情况。

但是,除了数额的标准,《刑法修正案八》还规定了几种形式的标准,比如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这就不看数额,就直接达到入罪的条件

方弘:这个案件,对于兰花的价值到底是多少,大家是存在着异议的。比如,两家鉴定机构鉴定的结果天差地别,完全不一样。夏某夫妻俩不服,可以采取什么样办法得出兰花客观上多少钱的结论?

何智娟律师:关于这个问题,我觉得还是首先看这两家所谓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如此天差地别的差异?我也在网上搜了一下兰花协会出具的那份鉴定意见。

从网上公布出来的鉴定意见来看的话,首先,鉴定机构的资质是否符合标准是存疑的。而且,它公布出来的鉴定意见只有一个简单的鉴定结果,没有其他的任何鉴定过程、鉴定规范或者检材的照片也没有附上。而这个鉴定的结果也说得很明确,它说因为没有花,所以导致无法对本株花进行鉴定,通过观看两个花苗的照片来预估价值是500~1000元。

但是,这个预估价值的结论又没有说清楚是针对整盆花的价格,还是两个花苗的价格。根据语态,我觉得它可能是指的是这两个花苗的价格。

而法院后面委托的价格认定中心应该是对整盆花进行了鉴定。当然,法院可能还会结合鉴定的结果和其他的证据来考量,比如汪某也有可能向法庭提供购买凭证。如果他提供的购买凭证上面显示出来的价格,正如他所说花了十几万,法院可能就更会采信接近于的价格鉴定中心鉴定出来的价格。

当然,对于夏某来说,她仍然是有救济途径的。一是她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审查法院采信的价格认定中心的鉴定报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她掌握了对方和鉴定机构有私下接触的线索,都是可以作为投诉、控告的依据的。当然,司法实践当中鉴定的乱象非常多。我自己办的案件当中,通过投诉的方式打掉的鉴定报告都有好几份了。所以,夏某也可以尝试这个方式。

另外,在整个程序过程当中,她还可以去申请法庭重新鉴定,要求鉴定人员出庭作证,甚至还可以再去委托更专业一点的鉴定机构。因为,之前的兰花协会出具的鉴定报告,从形式上来看确实不是很专业。如果有可能的话,她可以再去委托更专业的鉴定机构来进行鉴定,把这个鉴定意见作为辩方证据提交。她也可以申请传唤专门知识的人来出庭作证、说明情况,这个都是她可以采取的救济途径。

方弘:前面的兰花协会鉴定的价格,其中一盆是500~1000元,另外一盆鉴定不了,已经死了。如果另外一盆也是500或者500块钱左右,很有可能就够不上盗窃罪的构罪数额了?

何智娟律师:我看判决书好像认定夏某还有入户盗窃的情形。如果她构成入户盗窃的情形,这个数额就不影响她入罪。

但是,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我认为对她入户盗窃的认定是存有争议的。因为,她是因为汪某家装修施工,作为工人的身份受雇到汪某家去施工。所以,她进入到汪某家有一个合法的前提。因为,入户盗窃肯定是要求入户的目的,就是为了盗窃。所以,我认为确实是不应该认定她为入户盗窃。

方弘:但是,我也看到另外一个兰花已经死了,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再重新鉴定吗?

何智娟律师:如果那盆兰花已经枯死了,可能从检材的角度确实已经丧失了重新鉴定的可能性。它也会有比如参考同种的、汪某还有没有存有照片来鉴定,当然这只是参考。

还有一点,到底是应该采信夏某所盗窃的对象即花苗来作为盗窃数额的认定,还是整盆兰花来作为盗窃数额的认定?这个可能也会有一点争。有一盆在汪某的照料下,目前存活的情况不良,不太确定是一个什么样的状态,至少是还没有枯死,还是存活的状态。

所以,如果仅以她盗窃了一根花枝,就把整盆花作为她盗窃的金额,可能也确实是不太恰当。

方弘:在这个案件当中,夏某的丈夫强调自己的妻子没有什么文化,根本不知道这个兰花是那么稀有,那么珍贵的植物。如果确实夏某不知道这个东西掐的兰花价值那么贵的话,夏某也构成犯罪吗?

何智娟律师:如果夏某确实不知道兰花的价值,肯定是不构成犯罪的。但是,夏某主观上到底是否明知,这不是靠她自己的自我辩解或者靠她丈夫的主观去判断的,还是要通过她的客观行为去判断。

因为我没有看到判决书,也掌握不了证据,所以我也只能是从目前的报道信息进行比较有限的解读。文化水平只是判断的其中的一个因素,还可以去看她过往的工作经历,比如她如果曾经经常在花鸟市场打零工,有可能就会对各种植物的价格有所了解,尤其是兰花的价格普遍来说有可能偏高。其实,这也是有点偏常识的信息。而且,汪某还提供了一个信息,他当时家里面的兰花的盆数是几千盆,他提到这两盆的摆放的位置是和其他的兰花不同的。所以,他认为通过摆放的位置也能够推断出来,夏某会知道这两盆的价格相对比较高。

当然,还包括这两盆兰花的外形特征,如果在很多花盆里面,就这两盆的数量恰好又比较少,看上去外形又比较与众不同,其他的那些兰花的数量相对很多的话,显然,她主观上可能就能够意识到这两份的价格比较高了。这些都会是法官去判断夏某主观是否明知的很重要的影响因素。

方弘:之前我们曾经也关注过一个案件,就是河南农民在山坡上顺手采了三株野草。所谓的野草其实就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兰花,他最终被判处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这个案件当时也争议很大。作为一个农民,他可能根本就不知道这个野草是兰花,但让他证明自己不知道,也是很难的。

何智娟律师:对。这需要通过客观行为去证明的。比如,很多网友也通过此案想起了2003年的天价葡萄案。4个农民工偷了科研机构几十斤的葡萄。(林科院介绍说,这些葡萄是他们投资40万元、历经10年培育研制的科研新品种。其中的20余株试验链中断,损失无法估量)不过后来鉴定,葡萄的价值300多元。当然,这个案件最后是以情节显著轻微为由决定不予起诉。

当时,检察机关的一个很重要的观点就是这几个农民工在偷葡萄的时候,确实不知道他们所摘葡萄的特殊价值。因为,按照普通人的认知,一斤葡萄一般最多也就几块钱或者最贵可能到几十块钱。而当时他们所偷葡萄的场地可能也看不出来是一个科研场所。所以,检察机关觉得不应该按照正常人的认知范围去判断葡萄的价格。所以,这个案子不予起诉了。

方弘:其实,夏某知道还是不知道她偷是贵重的兰花还是起着比较关键的作用的?

何智娟律师:是的,定罪要主客观相一致。主观和客观都要同时具备才能够去对它进行刑法上的评价。

方弘:夏某这个案子跟您刚才说的葡萄案又不一样,可能还是有一些迹象可以判断夏某应该知道这个植物的贵重。夏某如果想申诉维权,有两个重的步骤要走?一是兰花价值的鉴定,二是她要证明自己不知道这个东西是这么贵的兰花?

何智娟律师:是的,我个人认为申诉的必要性的条件肯定是无罪的理由是非常充分的。

我们平时所看到的这些命案的申诉,甚至是比较重大的命案申诉,最后能够申诉成功的都是寥寥无几的。而且,命案申诉都是坚持了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在这个过程当中,不光是当事人自己、还有家属、律师,另外要获得更大的关注,媒体的这种长期广泛的关注,这都是一个非常漫长、非常耗心力的过程。

所以,如果案件本身就存有争议,申诉成功的概率就非常低了。

方弘:从目前的情况看,您认为夏某申诉的必要性有多大?

何智娟律师:从目前的信息来判断,我个人认为是没太大的必要性申诉的。即便是在案件无罪理由非常充分的情况下,申诉成功的概率都非常低。有关统计表明,我们国家每年可能只有1%左右的案件通过申诉的环节,进入到再审的程序当中。而进入到再审的程序当中又改判的,可能只有0.14%。当然,这个数据不一定准确,但实际上我认为司法实践当中的数据可能比这个还要更低。

如果夏某要去申诉,不仅消耗了大量的时间,还需要大量的精力,甚至是金钱的付出。这都是很大的一笔开销。

方弘:由此可见,造成夏某如今获罪赔偿灾祸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偷的这个行为。而在一些宗教里,不可偷盗都是宗教的根本戒令,违反的后果很严重。当然维权的角度,夏某错过了上诉的机会。如果她不服法院判决或调解完全可以上诉或者请法院判决,但是却错过了最佳的翻案机会。所以,也提醒大家,打官司一定要抓住并重视每一个阶段的时机,不能等到生效判决下来以后,再想着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