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结一起走私淫秽物品案,被告人陈某某和雷某某犯走私淫秽物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和2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和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被扣押的淫秽书籍354册及作案工具等。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以谋利为目的,通过社交软件组织团购境外淫秽漫画书籍,委托被告人雷某某等人以分批随身携带的方式走私入境。雷某某以每本16.5元至20元不等价格向陈某某结算带货费用,并有偿委托李某某、余某某和雷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其分批带货,再自行寄送或安排李某某、余某某通过快递将淫秽漫画书籍寄给陈某某,陈某某收到淫秽漫画书籍后再每本加价将书籍通过快递销售给各地团购人员。8月31日,缉私人员将陈某某抓获,查获其淫秽漫画书籍272册,后在雷某某及水客团队处查获淫秽漫画书籍82册。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鉴定,上述354册书籍均属于违禁出版物。2022年4月至8月期间,陈某某委托雷某某携带入境书籍共747册,其中有632册属于淫秽出版物,17册属于色情低俗出版物。

近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扫黄打非”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