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证才能上路”

“酒后严禁驾车”

“骑乘佩戴头盔”

“车辆手续齐全”

这些交通安全常识已是妇孺皆知的了

但有人竟将交通法律法规的约束

一律无视

以上这些违法行为发生在同一人身上

你敢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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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麻痹大意与侥幸心理

可谓是“技不高人却胆大”

殊不知

危险就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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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2023年4月27日17时44 分,伏某某驾驶停放在109国道兴仁镇政府广场路段的宁ED***2 号小型面包车由东向西掉 头 时,与姬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109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09国道兴仁镇政府广场路段处相撞,造成姬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中卫一男子无证、饮酒、不戴头盔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撞上拐弯的面包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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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一男子无证、饮酒、不戴头盔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撞上拐弯的面包车……

事故原因

当事人姬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 车上道路行驶,未佩戴安全头盔,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

当事人伏某某驾驶机动车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通行,观察路面动态不周、未确保安全,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

责任追究及后果

当事人伏莫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之规定,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当事人姬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发生事故时

因驾驶人姬某某未佩戴安全头盔

导致头部直接与车辆发生碰撞

并与地面产生摩擦

加重了事故伤害

 中卫一男子无证、饮酒、不戴头盔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撞上拐弯的面包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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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提示:

相对于汽车来说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是“肉包铁”

在事故中更容易导致骑乘人员受伤

因此

在参与道路交通时

珍视生命,拒绝酒驾!

驾乘摩托车请正确佩戴安全头盔

切勿心存侥幸罔顾交通安全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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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卫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