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2023-05-26 09:44·谈法日常

【案件回顾】

“我无罪,不需要减刑!”

1986年,优秀的教师、甘肃武威市有名的才子裴树唐,因为强奸女学生被判刑七年,然而在狱中由于积极改造获得6次减刑机会,他都拒绝了。

难道这其中真的有什么冤情?

2000年,裴树唐出狱后,找到了当年出庭指认老师侵犯自己的女学生刘慧芳,看到在监狱里变得苍老许多的老师,她忍不住跪下痛哭:是我对不起你!

1986年8月5日,作为文艺辅导员的裴树唐在当地文化馆安排表演节目。当天下午他让学生刘慧芳留下来,辅导她的表演。

两人探讨表演问题,都非常投入,以至于忘记了时间,直到被一声巨响惊醒。原来是刘慧芳的未婚夫曹某发现未婚妻迟迟不回家,便来看情况。

结果看见孤男寡女共处一室,他自然感到愤怒极了,对着裴树唐就是一顿骂。

两人因此发生争吵,后来被围观群众劝住。第二天,刘慧芳跟自己未婚夫解释清楚后,他才发现是误会,便找裴树唐道歉。

本以为事情就此结束,没想到过了几天,裴树唐却突然被警察带走,竟然是刘慧芳指认说老师侵犯她。并且在法庭上,法官仅凭刘慧芳的一面之词,就判定他强奸女学生。

最后他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这个正直的教师受不了这样的污蔑,直言:“假案错判铸成冤,明镜失辉难高悬,国法壮胆诉到底,不信凉州无青天!”

原来,当年裴树唐为人正直、做事强硬,引来领导汤某的不满,于是他便逼迫刘慧芳诬告裴树唐强奸她,并且勾结办案人员枉法裁判。

但是,即使有了女学生的证言,想要翻案也没那么容易,直到2011年,法院才判决裴树唐无罪,并且给与他国家赔偿41万。

42岁被人诬告陷害,过了整整25年,67岁才等到了迟来的正义。而当年陷害他的人都不在了,这位正直的教师受到的冤屈和侮辱该由谁来负责?

【以案释法】

对于汤某诬告陷害裴树唐的行为,法律如何评价?

首先,汤某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什么是诬告陷害罪

行为人为了陷害他人使其遭受刑事责任追究,而捏造事实、虚假告发他人的新给,就属于诬告陷害罪。

第一,诬告陷害罪的犯罪对象不是特定的人,其范围较大。

不但包括普通群众,还包括一般的干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接受审判的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

第二,行为人诬告陷害他人,必须是为了使他人遭到刑事责任的追究,如果是为了败坏他人的名誉,而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就不构成此罪。

例如,张三因为李四工作能力强、每次都获得优秀员工奖励,而怀恨在心伺机报复,他买通李四的邻居王芳造谣他出轨,对李四的家庭和工作都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

对于张三的行为,就不构成诬告陷害罪,如果情节严重,成立侮辱罪。

第三,成立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他人。其中,捏造的必须是他人的犯罪事实,并且捏造的事实还要使他人遭到刑事责任追究。

如果捏造他人出轨的事实,就不构成此罪。因为出轨是不道德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除非构成重婚罪

并且诬告陷害的对象必须明确,如果张三只是因为对政府工作人员心怀不满,向公安局写信举报当地政府部门的领导干部贪污受贿。

但是他没有具体指明是哪个人贪污受贿,也没有证据,因此就不构成本罪。

第四,成立此罪,还要求诬告陷害他人情节严重。比如诬告陷害的手段非常卑劣,或者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汤某逼迫刘慧芳诬告陷害裴树唐,导致其被判定为强奸罪,判刑7年。其诬告陷害行为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构成犯罪。

然后,按照刑法规定,诬告陷害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判处有期徒刑3到10年。

但是因为汤某已经死亡,所以无法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但是对于被威逼利诱出庭作证的刘慧芳,她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等对案件有关键作用的人故意做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的行为,属于犯罪。

但是,刘慧芳属于被逼无奈出庭作伪证,对于她的行为,法律一般不会追究责任。

不过,即使不追究刘慧芳的刑事责任,她也因为做了陷害老师的帮凶而悔恨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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