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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城乡

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更好地保障全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3〕44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3〕1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2〕3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2023年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67元/人月,城镇低保补差水平不低于683元/人月;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12元/人月,农村低保补差水平不低于397元/人月。

二、全市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1388元/人月,全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1300元/人月。

三、全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1300元/人月。

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各区县必须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提标工作,并按实施当月低保、特困名册,对发放水平未达到2023年标准的月份予以补发,其中,对2023年新纳保的低保、特困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

汕头市民政局

202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