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什么样的”取样鉴定“会导致4人死亡2人失联的惨剧?

今天早晨,一条来自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人民政府的情况通报瞬间引爆网络,冲上热搜,虽然不乏网友“老百姓没事就好”的情绪化表达,但不得不说的是,这是一起实实在在的生命悲剧,搜救出来的9人中,5人正在救治,4人死亡,还有2人失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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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像过往很多悲剧性重大事故一样,不再更新后续消息,发生在河北大城县藏屯派出所的这起因“民警在对涉嫌非法买卖的烟花爆竹进行取样鉴定时发生爆炸”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匪夷所思程度,也足以载入史册,值得大家永久铭记教训。

显然,面对一起匪夷所思的突发事故,一条简短的官方情况通报并不能完全消除公众舆论的疑惑,接下来,我们就梳理一下围绕这起事故的疑惑点。

第一点,“取样鉴定”到底取了多少样?

一起炸碎了房屋窗户玻璃,导致4人死亡2人失联5人受伤的烟花爆竹爆炸案,毫无疑问,现场的烟花爆竹数量绝对不是一星半点,至于具体取样了多少烟花爆竹,单凭爆炸造成的后果,外界只能猜测,很难掌握具体数字,这还需要新闻媒体进行挖掘,或者当地进一步通报详情。

另外,很多网友不明白,没收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是公安部门的职责,但“取样鉴定”这样的专业行为该由民警负责吗?

第二点,烟花爆竹确实很危险,但对于成品烟花爆竹乃至生产烟花爆竹的主要危险性原料黑火药或发射药而言,也必须是在接触明火的情况下才会引燃引爆,河北藏屯派出所民警在取样鉴定时发生爆炸事故,请问是取样现场的烟花爆竹自行爆炸还是存在明火情况?还是所谓的取样鉴定就是拿出部分罚没物品进行当场燃放?

明火是导致意外的重要原因,这一点不能轻易放过,必须进行细致调查,找出事故发生的最根本原因。毕竟,这只是烟花爆竹,并非定时炸弹,一般来说不具备自行引爆的功能。

第三点,按照今年1月17日当地发布的《大城县关于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局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生产、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这也就意味着,藏屯派出所取样鉴定的这批烟花爆竹大概率来自“非法运输”而非生产经营,他们具备执行“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及“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权限,但问题来了,将没收而来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存放于派出所或者带有派出所字样场所,符合规定吗?

第四点,前述大城县通告提及,各镇人民政府、大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县公安、应急、城管、供销社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加大日常巡查管控力度,依法依规对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查处。

如此草率存储、取样鉴定罚没的烟花爆竹,臧屯派出所和民警真正做到了“严格履行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吗?

第五点,对烟花爆竹生产、存储、运输、经营、燃放行为进行查处和监管的目的在于防患于未然,而河北大城县却因为不规范地存储罚没烟花爆竹酿成了多人死亡的生命代价,导致的伤亡甚至比烟花爆竹行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更严峻,此等责任由谁来负?

多头监管查处的烟花爆竹,到底是需要多部门协作还是谁逮到就是到自己嘴里的唐僧肉?恐怕,这里面的潜存问题,只有涉及的部门自己清楚。

第六点,“现场涉及人员”多达11人,发生在周五16时许的事故,波及的到底只是臧屯派出所的取样鉴定民警,还是囊括了与罚没处置这批存储的烟花爆竹不相关的派出所民警?到底是有编制的民警还是辅警?这11人中是不是还存在前往派出所办理业务的普通市民?

众所周知,对于一个基层派出所而言,一二十名工作人员就算是比较多了,一次烟花爆竹导致9人伤亡2人失联,厘清伤亡人员身份有助于外界正确认知爆炸导致的破坏力,也有助于消除部分网友的情绪化不理性评论。

不管怎么说,一起导致2人失联4人死亡5人受伤的本可以避免的生命悲剧,不应该给外界留下太多需要猜测的空间,而是应该及时发布消息以正视听,在新闻媒体调查还原事故原委能力被钳制的背景下,作为唯一具备搞清楚核心事实能力的河北省市县三级政府部门,有责任消除每一个疑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