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的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泄露、非法买卖已屡见不鲜,非法获取、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链日益猖獗,严重威胁了公民个人隐私及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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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宁县公安局网安大队聚焦网络空间秩序突出问题,以“净网2023”专项行动为抓手,坚持“以打开路、以打促治”,依法严厉打击涉网违法犯罪活动。近日,网安大队依法查处一起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案,行政处罚2人。

网安大队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内一家居装饰公司电脑内存储有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结合近期部分群众反映的不断接到装修、水电暖等公司推销电话的情况,网安大队迅速对该线索进行深挖扩线。

经查,家居装饰公司马某为获取更多客源,提升公司业绩,找到在某电力公司工作的朋友白某某,索要中宁县部分新开盘小区业主信息。白某某在明知马某利用业主信息开展电话营销活动的情况下,仍将在工作中收集到的1300余条业主信息,非法提供给该家居装饰公司,后马某利用该信息频繁开展电话推销,对消费者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了严重滋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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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马某和白某某分别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今年以来,网安大队共侦办6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其中刑事案件1起,行政案件5起,抓获嫌疑人3人,行政罚款2人,行政警告4家单位,扣押涉案电脑15台,手机5部,U盘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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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 法 课 堂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来源:平安中宁